2020年昌吉市农村安居工程已全面完工
| 索 引 号 | CJS015/2020-00004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23 13:13:26 |
| 名 称 | 2020年昌吉市农村安居工程已全面完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2020 昌吉市 农村 安居工程 完工 | |
| 来 源 | 昌吉市住建局 | ||
| 内容概述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 |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属及用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交存第九条、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目的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明确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的目的就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业主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实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
四、住宅共用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五、住宅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商品房按照所签订购房合同中的总房款的2%缴存。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所需 --业主需持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业主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若面积发生变更须持有企业开具的面积变更协议)至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维修资金收费窗口缴费。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 --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九、二手房交易是否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过户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协议)、产权转移受理通知书、缴纳契税票据和买卖双方身份证件至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维修资金窗口办理。
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使用第十九条)
十一、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业主向小区物业公司反馈维修诉求,物业公司向维修资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我单位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根据预算公司预算出具预算分摊清册,物业进行业主签字表决是否同意使用,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使用后,我单位进行核实并向物业公司下发通知、小区公示,施工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开始施工。竣工:由业主、物业公司和施工单位签字验收,审计公司审核工程合同出具决算报告并公示。
十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
监督的原则。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
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
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出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二章交存第十条)
维修资金中心财务科电话:2525865
维修资金中心业务科电话:252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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