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 CJS020/2024-00005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19:47:13 |
名 称 |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执法 典型案例 吉州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新疆某单位涉嫌排放、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联合对新疆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侧建成1台0.3吨柴油锅炉用于日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内外清洗,混凝土清洗平台长12米×宽22.5米,含油废水产生的油泥部分遗留在清洗平台四周,土壤呈灰褐色;厂区西侧蓝色彩钢板地面建设的排水井口四周含油废水形成的油泥为黑色。清洗平台长期无规则溢流的含油废水流经至未做硬化区域的北侧,该区域土壤为灰褐色,地面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清洗含油废水部分流入厂区西侧彩钢板房建设的排水管网内(东经87°12′42″、北纬44°2′38″),部分清洗含油废水在清洗平台四周无规则、无组织溢流。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当日委托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长12米×宽22.5米混凝土清洗平台及周边形成的油泥、排水口周边形成油泥、厂区北侧未做防渗的油泥共8处土壤开展执法监测,根据2024年8月2日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疆某单位土壤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QQ23076W164),8个采样点位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筛选值规定5.7mg/kg的三倍以上。结合2024年8月3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乌鲁木齐智管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采样点位1#、3#、4#、6#苯并[a]芘的浸出毒性大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的限值(0.0003mg/L),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排放、倾倒有毒物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规定,并将本案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启示意义】 上述案例说明个别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废物倾倒、处置依然存在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乏。此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也应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确保我们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片蓝天碧水和肥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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