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三工镇××村××组家居作坊“7·20”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 CJS003/2025-0000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03 12:44:15 |
名 称 | 昌吉市三工镇××村××组家居作坊“7·20”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三工镇 家居 20 一般 车辆 伤害 调查报告 | |
来 源 | 昌吉市三工镇××村××组家居作坊“7·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
2024年7月20日16时许,昌吉市三工镇××村××组一家居作坊在木材装卸过程中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昌吉市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7月23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三工镇等有关单位组成的昌吉市三工镇××村××组家居作坊“7·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昌吉市三工镇××村××组家居作坊“7·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1起因操作不当,违规进行货物配重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昌吉市××××家居商行,成立于2017年3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U8D,经营者:王××,类型:个体户,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村××组2号,经营范围:木质家具制造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零售;文化、体育用品批发零售;建材批发零售;食品、饮料批发零售;五金零售。该经营场所属于农村宅基地,共约8亩,2015年王××在该地块自行建设4层楼房,2017年3月注册营业执照,将楼房一层设为家居展厅;2017年8月王××以36万元将该楼转租于周××用于生产家具,合同期8年,且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2024年3月,周××以39万元将家具生产线整体转让给陆××,合同期3年,且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
(二)有关人员情况
1.彭××,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55××××0477,户籍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市,系陆××雇佣木工,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马××,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7××××73213,户籍地址:昌吉市三工镇××村6组2号,系陆××雇佣木工。
3.陆××,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4××××01137257,户籍地址:××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1-3-1604室,在本起事故中系现场负责人。
4.周××,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2227515,户籍地址:××××市米东区俊发百合明苑7-2-2804,在本起事故中系转租人。
5.王××,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1××××02202033,户籍地址:昌吉市三工镇××村××组2号,在本起事故中系房东。
(三)涉事车辆
1.平板运输车,品牌:东风,车号:吉J0752超。
2.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合力),型号CPC,配置号30-Q9K,额定起重量3000kg,产品编号020301Y9900,制造日期2019年1月15日,未进行检测上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20日14时,拉木材的平板车到达昌吉市三工镇××村××组2号门口,陆××驾驶叉车开始对平板车上的木材进行装卸。
16时10分,叉车在托举最后一捆木材时,马××看到叉车前段有前倾趋势,随即爬上叉车站在尾部进行配重,同时,彭××一并爬上叉车进行配重,因院内路面不平,叉车在倒车的过程中产生颠簸,致使彭××、马××二人摔至地面,马××臀部着地,彭××后脑着地,头部受伤,后将彭××送往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昌吉分院进行救治。
19时15分,彭××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陆××于16时21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对彭××进行心肺复苏,16时26分,120救护车驾驶员打电话告知陆××路上堵车,随即陆××驾驶130货车于17时08分将彭××送往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昌吉分院进行救治,17时44分彭××妻子唐××拨打110报警电话,19时1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安排部署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事故施救,三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三工镇人民政府、昌吉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工作,在整个应急处置行动中,组织有力,现场情况研判准确,救援处置得当,没有发生次生灾害和救援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情况。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昌吉市三工镇××村××组2号,系村民宅基地院落,院内有一栋地上三层地下一层房屋,一层为家具制造车间,二、三层为空房(图1所示),房屋东侧为木材堆场(图2所示),堆场东南侧停放叉车一辆(图3所示),院外东侧停放平板车一辆(图4所示),叉车西南侧地面无血迹(图5所示),叉车尾部有滑落印记(图6所示)。
(五)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陆××对死者家属开展工亡赔付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双方协商,陆××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签订了《赔偿协议书》,7月31日已赔偿351226元,剩余269000元分别于2025年8月1日、2026年8月1日、2027年8月1日、2028年8月1日分四年付清。
(图1,自东向西拍摄)
(图2,自东向西拍摄)
(图3,自西向东拍摄)
(图4,自北向南拍摄)
(图5,自东向西拍摄)
(图6,自西向东拍摄)
三、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情况
昌吉市三工镇××村××组家居作坊“7·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彭××,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1190477,户籍地址:××省巴中市巴州市,木工,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彭××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潜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擅自站在叉车尾部进行货物配重,陆××未及时制止彭××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现场负责人陆××,未对装卸木材的叉车进行使用登记,且在未持有厂内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违规驾驶叉车进行作业,未对彭××进行安全培训,未向其告知叉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制止彭作金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三工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作坊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未能做到及时排查、发现和上报,给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
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认真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力度不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昌吉市三工镇××村××组家居作坊“7·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昌吉市三工镇××村××组家居作坊“7·2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彭××,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潜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擅自站在叉车尾部进行货物配重,违章冒险作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陆××,作为现场负责人,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违规进行作业,未向工人告知叉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制止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由昌吉市纪委监委提出处理意见)
1.潘××,现任三工镇××村党委书记,主持村党委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小散乱污清理工作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李××,现任三工镇××村党委委员、村委会主任、农村发展中心主任,兼任××村第六支部书记,负责××村六组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非法违法作坊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四)对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陆××,无厂内机动车驾驶证违规驾驶叉车进行作业,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未向工人告知叉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三工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作坊未进行摸底排查,造成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三工镇人民政府向昌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未认真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管不力,尤其对镇、村小作坊未做到全覆盖监督检查,建议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昌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三工镇人民政府
三工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辖区内各类企业、作坊进行全面排查,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或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针对此次事故“举一反三”,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培训会,制定隐患排查方案,重点加强对特种设备(叉车)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