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08昌吉市双兴盛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CJS020/2025-00004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22 19:08:53 |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08昌吉市双兴盛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6-08 昌吉市 检测 |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08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市双兴盛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CUPQ9D70 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北京南路社区延安南路毛纺厂院内33栋1层506、34栋东侧301号房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6月3日检测的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双排气管车辆,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使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在未真实、准确采集车辆尾气检测数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7日制作,制作人阿塔吾拉·阿布来提、冶鹏翔),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5年6月3日检测的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双排气管车辆,未使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在未真实、准确采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证据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王叶兰、检测站副站长王彦明、授权签字人向秀红、检车员米尔扎提·阿布都艾尼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5年7月8日、7月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阿塔吾拉·阿布来提、冶鹏翔),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5年6月3日检测的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双排气管车辆,未使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在未真实、准确采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未收取小型车环检(尾气)费用。 证据3:你单位经理王叶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云山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王叶兰、向秀红、王彦明、米尔扎提·阿布都艾尼)、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王叶兰、向秀红、王彦明、米尔扎提·阿布都艾尼)、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是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接受调查询问四名人员是你单位员工,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证据4:你单位经理王叶兰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3105110203)复印件1份(2025年7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检验资质。 证据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2025年2月26日),用于证实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小型普通客车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 证据6:你单位经理王叶兰提供的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检验(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65230118250603 1752220101(2025年7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5年6月3日对车牌号为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双排气管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证据7:你单位经理王叶兰提供的车牌号为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检测收费凭证1份(2025年7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收取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双排气管车辆检测费0元。 证据8:现场照片(图片)5张(2025年7月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冶鹏翔),用于证实你单位2025年6月3日检测的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的双排气管车辆,未使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仅对车辆尾部右侧单排气管进行了检测。 证据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视听资料说明1份,附光盘1张(2025年7月1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冶鹏翔),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5年6月3日检测的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双排气管车辆,未使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检测时仅对车辆尾部右侧单排气管进行了检测。 证据10:你单位经理王叶兰提供的2025年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和行业从业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2份(2025年7月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25年3月1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证据11:你单位经理王叶兰提供的新BA9D66(梅赛德斯奔驰/4JGDF6EE)二次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65230106250624 11112040201(2025年6月2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将车辆召回,按照规范检测方法对车辆重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证据12:执法人员阿塔吾拉·阿布来提、冶鹏翔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9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车辆、机械数量:不足2辆。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裁量认定:情节一般,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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