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10号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 CJS020/2025-00004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22 19:08:53 |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10号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回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 6-10 新疆 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 | |
| 来 源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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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6-10号
当事人名称: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4459670F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硫磺沟镇共青团社区三区060号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矸石场未采取有效防燃措施,存在自燃现象,有明显可见青白色烟气从裂隙中排放至大气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1份(2025年8月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赵炜、杨继峰),用于证实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约1km处矸石场,未采取有效防燃措施,存在自燃现象,有明显可见青白色烟气从裂隙中排放至大气中。
证据2:你单位环保专干陈亮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赵炜、杨继峰),用于证实你单位西南约1km处矸石场,未采取有效防燃措施,存在自燃现象,有明显可见青白色烟气从裂隙中排放至大气中。
证据3:你单位环保专干陈亮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薛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陈亮)、被调查人陈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是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接受调查询问1名人员是你单位员工,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证据4:你单位环保专干陈亮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相关环境保护手续。
证据5:你单位环保专干陈亮提供的煤矸石登记台账复印件1份(2025年8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煤矸石填埋场内已累计堆存有煤矸石约25万m³。
证据6:你单位环保专干陈亮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2025年8月1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完成违法行为的整改。
证据7:现场照片(图片)3张(2025年8月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赵炜),用于证实你单位西南约1km处矸石场,未采取有效防燃措施,存在自燃现象,有明显可见青白色烟气从裂隙中排放至大气中。
证据8: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视听资料1份,附光盘1张(2025年8月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作,制作人赵炜),用于证实你单位西南约1km处矸石场,未采取有效防燃措施,存在自燃现象,有明显可见青白色烟气从裂隙中排放至大气中。
证据9:你单位环保专干陈亮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央企名录》复印件1份(2025年8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隶属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属于中央管理企业。
证据10: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2024年12月18日),用于证实国能新疆屯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二类地区。
证据1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赵炜、杨继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8月7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
存放量:200立方米以上的。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央企或上市公司;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元(612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元(612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