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8” 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 索 引 号 | CJS003/2026-00007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11-06 10:41:32 |
| 名 称 | 昌吉市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8” 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新疆 农业科技 18 一般 调查报告 |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昌吉市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8”
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8月18日14时35分,昌吉市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6年8月18日,昌吉市人民政府组织由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网信办、滨湖镇等有关单位组成的昌吉市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8”一般中毒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邀请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核实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昌吉市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8”一般中毒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84××××,法定代表人:香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城建新村步行街4号,经营范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肥料生产及销售;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轧棉花除外)批发兼零售:种子。
2. 新疆西域绿洲新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9KM××××,法定代表人:魏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滨湖镇东沟村五区5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家禽饲养;动物饲养。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棉花种植;油料种植;薯类种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谷物种植;糖料作物种植;农业机械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材料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家具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家具零配件生产;面料纺织加工;木材加工;农业机械服务;谷物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畜牧机械销售;畜牧机械制造;农副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棉花加工机械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肥料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化肥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消防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二)项目基本情况,合同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2021年9月1日,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从魏某处租赁昌吉市滨湖镇东沟村五区土地20亩(四址界限为:滨湖镇东沟村五区居民点以西,东至已开发农业生产用地以内,南至魏某已建厂房围墙,西至林带以内,北至已开发农业生产用地以内)用于开办肥料加工业厂,租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租赁费20万元/年,租赁的场地内共有建筑物4栋。
2021年8月1日魏某将其名下的新疆西域绿洲新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1%股份转让至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经营。双方商定,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以市场资源、管理资源、销售团队资源,销售订单,品牌入住等方式入股新疆西域绿洲新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变,转让方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继续担任,配合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正常开展相关工作。公司管理由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全权负责。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有员工8人,其中销售员5人,车间主任1人,法人1人,总经理1人,法人香某与总经理马某系夫妻关系,公司实际管理由马某负责;公司与员工均签订了劳务合同,工资由银行代发;2025年10月16日,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申请“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暂停生产活动,厂区仅作为仓储使用,并承诺停产期间,不产生任何污染排放”。待计划复工前,再提交复工复产申请。
相关管理制度情况:《总经理质量责任制度》《化验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工质量责任考核》《成品的质量管理》《车间管理制度》《生产部主任质量责任考核》《质量方针及目标》《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能》《原辅料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关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情况
1.翟某,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6523011982××××0818,户籍地: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号森林大地×区×幢×单元×室,系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公司为其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2.马某,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6590011976××××0672,户籍地:新疆昌吉市青年北路×号金都花园二期×幢×单元×室,系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在本起事故中受伤。公司为其购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马某,男,汉族,47岁,身份证号:6523011978××××5515,户籍地:新疆昌吉市绿洲南路×号昌棉小区×幢×单元×室,系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8月18日早9时06分,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在工作群安排马某等人清理厂区原料罐,要求轮流作业,注意安全。
10时许公司6人到岗,马某组织严某开展清罐作业,先用水管对原料罐冲水稀释罐内物料,再开启泵体抽出稀释液体。作业约1小时后,严某去厨房做饭,马某带领翟某、马某继续作业,马某、翟某登上罐口,马某手持气枪往罐里面吹气,翟某蹲在罐口,马某在罐体下面负责气泵的开关和水的开关。因罐体内有个角吹不到,马某手持气枪将上半身探入罐内向罐体角落进行吹气,吸入气体中毒,不慎跌落罐内,翟某大声呼喊马某,并沿着罐内搭建的梯子进入罐体内,马某面部朝上躺着,翟某在试图用手拉起马某的过程中,也失去意识倒入罐内。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于昌吉市滨湖镇东沟村五区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141乡道西侧一东西走向道路,西侧道路尽头有一写有“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水泥石墩,石墩北侧有一双开式铁制大门,大门入内有一南北走向厂区内部道路,道路西侧有一彩钢结构厂房,厂房大门朝北开,厂房西侧地面摆放四个白色塑料桶,塑料桶高约400厘米,塑料桶顶部桶口直径为46厘米,自南向北第一个塑料桶,东侧桶壁距地面约80厘米处,有一长56厘米、宽68厘米切割口,桶壁厚度为1.4厘米,桶内可见两根水管,水管旁有一绳梯,在切割口下方70厘米处有一圆形孔洞,孔洞有液体流出,塑料桶东侧有一高约350厘米铁制平台,平台底部并排安装有四个不锈钢储藏罐,平台东侧地面有两个高约400厘米白色塑料桶,塑料桶东侧有一彩钢房,彩钢房东侧地面停放有三辆汽车,现场其他无异常。
翟某、马某在清洗自南向北第一个原料罐作业期间,坠入原料罐内中毒,造成翟某死亡,马某受伤。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翟某、马某坠入原料罐后,现场人员马某第一时间开展施救,寻找工具尝试用电钻、叉车破罐救人,未能成功;同时叫来同事郭某、香某协助救人,12点40分左右,郭某拨打了119、120报警。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抵达后,用电锯切割救出二人,马某尚有意识送昌吉州人民医院救治,翟某已无生命体征,遗体移送殡仪馆。
(四)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昌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滨湖镇派出所,刑事侦查大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管控、调查取证、痕迹固定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滨湖镇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快速响应、协同处置。
(五)尸体检验结果
1.尸表检验见死者体表无损伤,仅见口鼻内多量黑色泥土样异物,面部、口唇、十指甲床紫绀明显,具有明显缺氧窒息死亡表现,解剖检验见气管内大量白色泡沫粘液及异物、双肺表面多处点片状出血,结合其他部位无异常表现情况认定死者因异物进入呼吸道阻塞气道造成窒息死亡。
2.现场勘查时可闻及管内明显臭鸡蛋味,调查得知死者掉入罐内,施救人员在破拆罐体后见死者身体及头部均位于罐中液体内,另一人头部位于液体外,根据心血中检测出硫化氢成分并结合调查情况分析,死者符合吸入含有硫化氢成分的有害气体中毒丧失行动能力,掉入液体中吸入液体造成缺氧窒息。
(六)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做好情绪安抚与沟通;经公安部门尸体解剖检验,死者死因符合事故死亡,家属对死因无异议。8月26日,死者翟某遗体在昌吉市北郊殡仪馆完成火化,企业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金158万元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情况
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18”一般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翟某,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6523011982××××0818,户籍地: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号森林大地×区×幢×单元×室,系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马某,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6590011976××××0672,户籍地:新疆昌吉市青年北路×号金都花园二期×幢×单元×室,系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停工期间擅自复工,组织人员开展清罐作业,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死者翟某、伤者马某,未经安全培训即上岗作业,对原料罐清洗作业存在的中毒风险不掌握、不了解,作业过程中原料罐残液挥发,造成人员中毒坠入罐内,最终导致翟某死亡、马某受伤。
(二)间接原因
1.管理原因
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编制专项施工作业方案;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审批程序,临时拼凑销售人员开展危险作业,未能及时制止违规冒险作业。
2.教育培训原因
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不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昌吉市公安局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尸体解剖确认系中毒致死,排除刑事案件,人为伤害、疾病猝死等因素。
(四)事故性质
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人员对现场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原料罐残液挥发引发人员中毒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对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风险预判不足,临时拼凑人员违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六、有关监管部门主要问题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不足,对农业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安全管理漏洞。
滨湖镇人民政府,作为事故属地管理单位、小危企业的主责单位,对企业管理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辖区长期停工企业擅自复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检查督促不力;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安排人员开展危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马某,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力,未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安排人员开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马某,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缺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力,员工安全培训缺失;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隐患长期未消除;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审批程序,违规组织危险作业;擅自安排人员开展危险作业,最终引发事故,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不足,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导不到位。建议昌吉市农业农村局向昌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领导运用第一种形态对昌吉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滨湖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小微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未能做到及时排查、发现和上报,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滨湖镇人民政府向昌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领导运用第一种形态对滨湖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建议
李某,现任滨湖镇东沟村党总支副书记,五片区党支部书记,片区长,未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日常巡查不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小散乱污清理工作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八、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新疆中天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完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补齐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审批、隐患排查等各项管理机制。
(二)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农业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行业安全警示教育,通报典型事故案例,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三)滨湖镇人民政府
滨湖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有限空间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对辖区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巡查与督促指导,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压紧压实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