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2017-2020)》中康养服务业相关内容
| 索 引 号 | CJS024/2023-00005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02 18:06:49 |
| 名 称 | 《 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2017-2020)》中康养服务业相关内容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第三产业 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 2017-2020 关内 内容 | |
| 来 源 | 昌吉市民政局 | ||
《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实施意见(2017-2020)》昌市党发〔2017〕14号中涉及民政领域康养服务业相关内容:
——康养服务业1.社会力量投资非营利性康养机构补贴优惠政策
(1)对床位达到30—49张当年新建并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康养机构,每张床位按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2)对开业满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5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运营补贴100元。
(3)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社区日间照料站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5万元;对社会力量托管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给予每月2000元的运营补贴。
(4)对康养机构聘用人员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岗位1年以上的,被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为优秀的,每月给予5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50元(10年以内的月补贴不超过300元);10年(含)以上的月补贴不超过500元,已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不再享受特岗补贴。
(5)对康养机构聘用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2.医养结合优惠政策
(1)对民办养老机构开办康复医院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床位达到20张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社保部门优先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场所,合作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康养产业财税优惠政策
康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康养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康养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康养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去企业所得税。
(2)对非营利性康养机构、医疗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康养机构、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康养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4.优质重大康养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5.其它各项优惠政策所涉及的补贴范围及标准以中央和区、州、市下发的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