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 CJS024/2023-00005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8-03 18:17:36 |
| 名 称 | 昌吉市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养老服务 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 | |
| 来 源 | 昌吉市民政局 | ||
昌吉市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和昌吉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发〔2013〕136号)精神,结合昌吉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据统计,我市老年人口每年递增率0.47%,预计到2020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递增到8.31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6.3%。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高龄老人和“空巢”、“独居”老人增多,各族老年群体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形势日趋严峻。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践行“民生优先”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各族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满足各族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市基本情况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各族老年群体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和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积极营造科学有序、合作共赢的养老服务格局,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2.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对养老站点和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制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落实优惠政策,形成服务网络。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充分依托现有资源,以居家养老服务为重点,优先解决好本区域内需求最迫切的养老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逐步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构建“9073”养老服务模式,逐步实现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机构养老。建设覆盖城乡的养老机构网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明显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功能完善,基本满足大部分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按照“一街道一日间照料中心、一乡镇一社会福利中心”的目标,100%的街道建立养老日间照料中心,80%的乡镇建立社会福利中心,80%的社区建立养老日间照料站,50%以上的村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在昌吉社会福利产业园建设1所以供养城市“三无”人员为主的社会福利中心,1所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养护服务的老年养护院,1所中心敬老院,启动建设绿色生态社会化养老社区。到2020年,全市机构养老床位达到34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服务网络,在农村依托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互助幸福院为农村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以社区为依托,以老龄人群为服务对象,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支撑,以老年人智能呼叫终端为纽带,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养老服务商为网点,充分整合社会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建立昌吉市居家养老呼叫服务中心,重点打造覆盖全市的“呼叫救助服务、居家生活照料、健康养老服务和家庭智能看护”等四位一体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需求与企业发展需求的对接,让信息化平台成为连接政府、老年人和企业的桥梁,建立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全市所有城镇社区和50%以上农村建制村。
(二)完善社区(村)养老服务。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或整合、置换闲置资源,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为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老人、独居老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膳食供应、精神慰藉等生活服务。重点完成中山路街道、建国路街道、宁边路街道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和大西渠镇、榆树沟镇、滨湖镇、佃坝镇、阿什里乡社会福利中心建设,不断扩大社区(村)日间照料等服务覆盖面,全面提升社区(村)养老服务水平。
(三)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昌吉社会福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园区内环境美化、绿化、道路硬化、管网等基础设施,在园区内建成昌吉市老年护理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优抚疗养院、老年公寓等公办养老机构,满足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新增民政供养对象机构床位数400张以上。科学合理、顶层设计昌吉社会福利产业园社会化养老服务区规划,合理分配和使用政府福利资源,建立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投资养老产业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制定出台可量化、可考核、可操作的养老服务标准。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激活机构养老经营模式,实现资源共享。通过竞争、协商等方式,选择有实力、有善举的大集团、大企业参与福利园区社会化养老服务区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社会化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200张。
(四)加快养老服务法规制度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投资养老产业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护理人员与失能失智老人不低于1∶3,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老人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民政、人社部门按照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在全市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推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六)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落实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应当符合昌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由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符合土地、规划、消防、环保等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到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核准或审批。
(二)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十三五”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对政府主办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社会民间资金申办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应。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住户达到2000户或结合周边人口布局以及服务半径情况设置1个社区,一律在规划时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要根据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每千户不低于210平方米室内面积的标准建设养老服务场所,即每个社区不少于420平方米,由政府按照统一的建设规模、设计进行建设,或交由开发建设方按照统一设计进行代建,或通过购买符合社区和养老服务需要条件的商品房进行解决,产权归所属街道所有;对于老旧社区办公服务和养老服务设施面积不足的社区,可以按照多点设置的方式,利用辖区内闲置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场所进行解决。
(三)各乡镇要充分考虑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在制定或修编本乡镇总体规划时规划75亩养老服务用地,主要用于乡镇社会福利中心、居家养老服务和社会化养老设施场所建设。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土地、房地产及闲置房产、设施等兴建开办养老机构,并办理相关基建手续;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鼓励支持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以村集体经济投入为主,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托老所和农村互助幸福院。
(五)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鼓励支持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设置老年康复病房、临终关怀病房,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开设家庭病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和管理服务。
(六)完善税收和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养老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按照《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53号)要求,要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符合昌吉市养老规划和项目投资条件的,一律签订《养老设施建设项目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所建养老机构要保证为90%以上的昌吉市户籍老人服务,经许可和验收合格后享受以下政策:
(一)一次性开办补贴及新增床位补贴
根据自治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发〔2013〕136号)文件精神,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并投入使用、床位达到100张(含10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床位在50—99张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州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床位达到30—49张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5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及上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以上补助经州、市民政局验收合格后兑现。
对8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和改扩建的社区日间照料站和农村互助幸福院,投入使用并发挥作用良好,经市民政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5万元(不包括上级项目资金)。
(二)运营补贴
对开业满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5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昌吉市户籍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50元,昌吉市财政补贴50元),外地户籍老人由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贴50元。
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站和农村互助幸福院,由市财政给予每月2000元的运营补贴。
以上运营补贴经市民政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数额兑现。
(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对具有昌吉市户籍的三类特殊民政对象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1.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补贴
对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二级以上失能、半失能且生活困难残疾老人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
2.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1)对全市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的散居城市“三无”且生活困难老人和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且生活困难老人给予政府购买服务,其标准是:每人每月45个小时,每小时补助服务费5元,即每人每月补助225元。具体服务由社区(村)负责组织实施。
(2)对全市70岁以上散居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独居生活、自理困难、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给予政府购买服务,其标准是:每人每月40个小时,每小时补助服务费5元,即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具体服务由社区(村)负责组织实施。
(3)对全市80岁以上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独居生活、自理困难、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给予政府购买服务,其标准是:每人每月30个小时,每小时补助服务费3元,即每人每月补助90元。具体服务由社区(村)负责组织实施。
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老人,不重复享受,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六、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制度
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取合理收益,其收益可用于补充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服务内容和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监管力度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评估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改变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用途;严禁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予以警告、吊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处罚。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的非法经营养老场所,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安监、消防、食药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非法经营的养老场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养老机构的安全经营和风险防范
养老机构要在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条件下安全经营,每年年检一次,年检不合格的取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鼓励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研究开发养老服务机构参保产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各养老服务机构为老人购买责任险,提高养老服务机构防范风险能力。
(四)规范社会捐赠管理
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但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优化发展环境。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发改、工商、规划、国土、住建、财政、地税、消防、环保、卫生、人社、教育、残联和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优化社会养老机构在登记注册、项目报建、土地征用、工程验收、财务管理、税收优惠、专业培训和产权变更等方面的办理流程,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报道各部门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