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关于不得使用死亡参保人员身份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 索 引 号 | CJS048/2025-000046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19 16:15:59 |
| 名 称 | 昌吉市关于不得使用死亡参保人员身份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不得 使用 死亡 参保人员 身份 | |
| 来 源 | 昌吉市医疗保障局 | ||
为切实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杜绝使用已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将不得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使用死亡人员身份就医购药主要表现形式
1.参保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办理停保处理,亲属持死亡人员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冒名进行医保结算。
2.部分死亡参保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冒名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的相关凭证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相关待遇。
3.极个别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参保人死亡,仍然诱导或协助家属套取医保基金。
二、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参保人员,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并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为此,昌吉市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1.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持死亡证明、有效身份证件或火化证等相关材料到村(社区)医保服务点或昌吉市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医保终止手续。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参保人缴费单位或死亡人员亲属持死亡证明、有效身份证件或火化证等相关材料提供至昌吉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清算,个人账户余额给予一次性支取。
2.参保人员去世后,亲属应遵纪守法,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医疗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若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3.昌吉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运用,接诊患者要认真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勿因疏忽而造成冒名就医情况的发生,更不得参与上述欺诈骗保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属于专款专用的专项基金。昌吉市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须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做到专卡专用,不多领、不虚报、不转卖,在自身遵法守法的同时,也不给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如您身边发现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进行举报,最高奖励20万元,举报电话:0994--2526019。
政策咨询热线:0994--2267921(医保结算)
0994--2336085(参保登记)
0994--2526086(业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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