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1/2017-0002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市行 行政机关 清单 单工 办法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17〕41号 | 发布日期 | 2017-06-20 17:34:42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昌吉市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工作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昌吉市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根治“四风四气”,打造责任型、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本市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州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和《昌吉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导致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追究有关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全市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以本单位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县(市)的机构以及其他施行权责清单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州有关规定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向社会全面公开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本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责清单制度的问题,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不作为、乱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或废止,需申请对应增加、取消或调整行政权力而未申请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按要求需申请同步取消、承接和调整行政权力而未申请的;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或其他情形应当申请取消、调整或下放行政权力而未申请的;
(三)行政机关因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或其他情形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而未申请的;
(五)对以上所列情形增加、取消、调整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政府工作部门未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未予以调整的;
(六)列入《昌吉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对许可流程和许可行为进行优化和规范,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和内容,将行政许可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许可或延长许可时限的;
(七)行政机关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在《目录》之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八)行政机关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
(九)行政机关未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权力运行信息的;
(十)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未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无法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的;
(十一)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造成监管失责、缺位的;
(十二)在实施权责清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三)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州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和《昌吉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不履行《办法》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
3.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受到问责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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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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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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