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市政办规〔2019〕3号)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昌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1/2019-00017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昌市政办规〔2019〕3号)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昌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2019 印发 昌吉市 人民政府 议事规则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19〕16号 | 发布日期 | 2019-07-25 10:58:12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昌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昌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18〕74号)以及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市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原则,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减少会议数量和规模,压缩会议时间,节约会议成本,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少开的坚决少开,做到准备充分、组织有序、务实高效。
第二章 审议事项范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部署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经济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六)其他应当提交常务会议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一律不安排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
(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常规性工作;
(二)未充分征求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以及未经分管副市长研究、协调的事项和问题;
(三)汇报材料未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的议题;
(四)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和问题;
(五)上级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可按照执行的事项;
(六)上级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决定的事项;
(七)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八)其他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申报
第六条 严格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程序。凡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报。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市政府相关领导要求或因工作需要,按照归口原则呈报相关副市长;
(二)分管副市长初审。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初审,确定须由政府常务会研究的,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将议题与征求的反馈意见原件(书面形式)呈报相关副市长,召集会议进行充分研究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同步开展议题法律审查工作。
(三)筛选汇总。市政府办将议题汇总后,呈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常务副市长提出明确意见后呈报市长审定。
(四)市长审定。常务会议题由市长审定、市委审批后,市政府办公室拟定议程及会议通知,着手筹备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每月统计一次,由议题提出单位提交上报。未按以上程序申报的,原则上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题在呈报市长审定前,分管副市长必须先行研究和协调,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逐条列明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特别重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听取专题汇报:
(一)涉及社会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议题,原则上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举行听证会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涉及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原则上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所有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工作汇报除外),应由市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明确意见后提交上会;
(四)政府常务会议题、会议决策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审定,议题提出单位要认真准备议题说明。议题说明务必精炼简短,有关背景资料、政策依据和征求意见作为附件,同提交会议议题请示一并报送。同时,汇报材料须将会议决策的事项须逐条表述清楚(一般应在议题说明正文最后部分表述)。议题汇报材料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
第九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时,议题提出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
(三)须列席议题的相关单位名单;
(四)市司法局议题法制审查意见;
(五)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有: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每个议题审议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分钟内。在会议召开期间,非特殊情况,未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会议研究。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审批,待同意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安排。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组成人员为市长、各副市长,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市纪委监委、市委办有关领导。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根据需要,与议题有关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程序要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末位表态制:
(一)议题提出单位汇报。汇报发言要开门见山,简明扼要,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严禁通读议题);
(二)参会单位、列席单位发言。围绕议题进行发言,提出明确意见;
(三)市领导发言。参会市领导发言并表明意见建议;
(四)补充发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若无不同意见或新的补充意见,不再进行讨论发言。有不同意见或新的补充意见需要发言的,要简明扼要、直奔主题。列席单位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作特别说明。
(五)市长决策。
分管副市长或议题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如确因工作需要亟需研究的,分管副市长须向会议提交其书面意见。
第五章 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制定与印发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会后草拟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先由议题提出单位会审,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各副市长对分管事项纪要内容进行审签,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长审核后签发。会议纪要内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依法予以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如需新闻报道,相关稿件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由议题主办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按程序审签印发。需提请市委审议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修改完善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按程序提交上报。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印发的各类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年度立卷归档。
第六章 督查与落实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落实,具体贯彻落实情况,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同时,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常务副市长(书面形式)。针对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采取督办单形式跟踪督办。
第十九条 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凡执行不力,出现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由市政府办向市纪委监委反馈相关意见。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严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律。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准代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改派其他领导参加的,须向市长请假。
第二十一条 部门和乡镇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签到候会,严禁随意窜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信工具的发声系统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内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在会场内外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侯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请出与会人员。会议议题材料一般不得带出会场,每项议题审议结束后应放回指定地点,会后由市政府办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参会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昌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规则。
第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长同意后由副市长自行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如议题涉及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须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 议题范围
第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范围如下:
(一)研究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专项问题和专项事务;
(二)研究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统筹安排全市性的重要活动;
(四)听取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汇报;
(五)研究和安排部署阶段性的重点工作;
(六)研究解决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各部门能独立解决的;
(二)各部门虽不能独立解决,但经市长、副市长单独协调能解决的;
(三)以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
第五章 议题申报
第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根据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文件请示和日常工作需要,由分管副市长建议、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可以直接决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经分管市领导调研协调并提出明确意见,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形成简要、准确、主题突出的书面材料,并由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第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涉及政策法规的问题,需市司法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事项,牵头单位须事先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或由分管副市长组织做好协调工作,形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各相关部门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签字,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完善。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审定后,议题提出单位将完备的议题材料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对议题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席领导、参会人员无遗漏,确保文件说明、主件、意见汇总表“三件”齐全规范。同时,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按统一规范的要求印制材料,准备上会。
第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召开的具体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报请市长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副市长、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会议材料一般不得带出会场,会后退还工作人员。
第八章 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并按议题提交单位会签、办公室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的程序,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送审稿,呈市长审批签发。
第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并抄送列席会议的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议题内容涉及市委相关领导的一并抄送。
第九章 会议督办
第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督办。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