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0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0〕46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17:22:16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昌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昌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有效控制水旱灾害,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昌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吉市城市防洪规划工作大纲》《三屯河流域规划》《新疆昌吉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融雪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防汛抗旱应急并举,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应急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应急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兼顾城乡洪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应急,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应急统筹,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指挥部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分管领导、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组成,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分管领导,市政办、发改委、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广旅局、气象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昌吉市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昌吉分公司、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组成。各责任单位设立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水利局局长兼任。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1 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对我市防洪抢险进行统一指挥,发布决策和指令,并组织实施。
2.2.2 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1)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对全市防汛工作负总责,统一指挥全市防汛和抗洪抢险工作,对超标准洪水分洪、抗洪时武装力量的调用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2)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在总指挥的领导下指挥全市防汛和抗洪应急抢险工作,对总指挥负责。
(3)当主要河流工情接近保证流量、水库水位接近最高安全许可蓄水位、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副总指挥应到防汛抗旱应急办公室带班,参加汛情会商和重大问题研究,报总指挥决策。
2.2.3 防汛抗旱办公室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全市有关水旱灾害信息、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市特别重大水旱灾害、重大水旱灾害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按照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水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2.4 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了解所属行政区域防洪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督促制订防洪工程及城镇防御洪水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的落实。督促应急度汛工程的建设和违章建筑的清除。
(2) 及时了解汛情,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共同组织指挥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应急调度指令。
(3) 指导各成员单位在洪涝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妥善安置群众生活,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防汛工作,督促本行业、本部门防汛职责的落实。
2.3 成立防汛抢险应急专项组
2.3.1 防汛抗旱应急技术组
由市水利局负责。组长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水利局、文旅局、气象局组成。主要职责是分析水文、气象及洪水形势,做好洪水预测分析,制定包括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在内的防洪应急抢险方案供指挥部决策。
2.3.2 防汛抗旱应急信息中心组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国网昌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昌吉分公司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各水库、水利工程枢纽等防汛抢险通讯联络,收集分析水文、气象及洪水资料,了解全市各险工险段防洪度汛和抗洪抢险组织工作动态,下达指挥部指令,及时将全市抗洪抢险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3.3 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商信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调用部队、民兵进行抗洪抢险,统筹协调组织抗洪应急抢险人员、资金、物资、机械、车辆。
2.3.4 洪旱灾害应急调查及赈灾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负责社会募捐、救灾物品发放及安置灾民生活,准确调查水旱灾害损失,制定水毁工程项目修复计划方案,并及时汇报灾情及救灾动态。
2.3.5 卫生防疫及伤员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负责。组长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疾控中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所属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对在洪水中受伤、生病等伤病员进行救治。
2.3.6 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负责。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中国电信昌吉分公司、国网昌吉供电公司、交通运输管理局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必需的资金、通讯、交通、电力供给。
2.3.7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受灾区群众从危险区安全转移,保障在抗洪抢险期间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力量营救被困群众,并对在洪灾中失踪的人员进行搜救。
2.4 其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水利局所属的各流域、水资源、农村供水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应急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信息
(1)市气象局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气象局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一般应提前24小时报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三屯河流域管理处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工情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重要站点的工情应在15分钟内报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防汛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 工程信息
3.2.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相关水利管理站应加强工情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早10时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2)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便于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2.2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涵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便于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的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一般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上报、较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4 预防预警行动
3.4.1 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应急责任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流、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危险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工情、汛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应急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湖泊、水库、行洪通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及已建的阻水构筑物依法强行拆除。
3.4.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市水利局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工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4.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4.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4.5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提醒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城市、农村供水单位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6 预警支持系统
(1)洪水风险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4.7 防御洪水方案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组织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进入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工情、汛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2 上级防汛抗旱应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 对跨县市发生的洪涝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县市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6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应组织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事故报告程序
4.2.1 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水灾发生时,事故发生地应立即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水灾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 主要河流、河段决口、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及水库垮坝,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或造成人员伤亡等较大灾情,除按上条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水灾信息及处置情况,立即上报州防汛抗旱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提供应急工作通报,供领导决策判断。
4.2.3 主要河流、河段决口、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及水库垮坝,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内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或造成人员伤亡等较大灾情,应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或管理部门供研究灾情,明确分工,确定工作方案。
4.3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按照突发洪水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严重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等不同情况,将应急响应行动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4.3.1 应急Ⅳ级响应
(1)一个以上不超过四个河灌区乡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一个以上不超过四个河灌区乡镇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主要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4)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
4.3.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测汛情、雨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雨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业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启动Ⅳ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市及相关乡镇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市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相关乡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和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4.3.3 Ⅲ级应急响应
(1)一个以上不超过四个河灌区乡镇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个河灌区乡镇发生较大洪水;
(3)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主要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一个以上不超过四个河灌区乡镇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4.3.4 Ⅱ级应急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主要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3.5 Ⅰ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或河系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或河系同时发生大洪水;
(3)主要河流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乡镇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应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同时,上报州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人员疏散、善后处置等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在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4.4 灾害等级划分
4.4.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洪量为401m3/s。
4.4.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洪量为505m3/s。
4.4.3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洪量为569m3/s。
4.4.4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洪量为691m3/s。
4.4.5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4.4.6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4.4.7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4.4.8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4.4.9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受到影响。
4.4.10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4.4.11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4.12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4.13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4.14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流量超过保证流量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动用部队、武警、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流流量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工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民政、住建、生态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强度到上限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自然资源部门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卫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调集抗洪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驻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6)当强降雨导致山体滑坡堵塞河道或输水渠道,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5.3 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流堤防决口、水库垮坝等事件应在15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总指挥在第一时间内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5.4 供水危机
(1)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实行三屯河水、头屯河水、“500”干渠水、地下水的“四水统调”。加大机井灌区取水量,补充供水水源。协同环保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 汛情、雨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应急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应急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及时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雨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4.6.4 凡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各乡镇(街道)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雨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决策。
4.8.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市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围堵、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对转移的群众,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健委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伍,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4.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4.2 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雨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辖区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讯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应急通讯畅通的责任。
5.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
5.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电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应急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讯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讯部门应启动应急通讯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防汛抗旱应急信息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防汛通讯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危险区,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险情,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市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应急救灾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调动武警参加抢险程序: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当通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应急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承担洪水威胁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配备;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卫健委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救护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资。在汛期,各乡镇应定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内容、数量、使用等情况,及时补充一定数量的物资储备。易出现严重缺水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物资的厂家紧急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市人民政府除竭力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应急补助费外,在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一定的防汛抗旱应急补助资金,用于辖区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全市辖区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应急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应急的责任和义务。
(2)汛期或旱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应急。
(3)市防汛抗旱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应急的实际问题,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在防汛抗旱应急的关键时刻,防汛抗旱应急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宣传、培训和演练
5.3.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雨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流量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上述核实情况后,统一发布通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引导公众参与防汛抗旱应急救灾工作。
5.3.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各乡镇防汛抗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村组负责人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3.3 演练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每年举行至少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6.善后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地应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民政局、住建局、商务工信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健委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灾害发生地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破坏的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应急工作评价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 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 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 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各单位必须执行。市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7.1.4抗旱预案 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 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河流)、湖泊工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行政区域内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并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各乡镇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水情、工情、洪情和水资源供给实际,制定相关河流、区域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表彰;对在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