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0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0〕57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14:54:27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昌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市煤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盲目施救,引发次生事故。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2.指挥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 市长
副总指挥: 副市长
成 员:市纪委监委、政府办、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商务和工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民政局、人社局、气象局、总工会、煤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昌吉州矿山救护大队等主要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发布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相关成员单位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制定事故抢救技术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调度救援所需的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聘请有关技术专家;负责检查、督促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指导各煤矿制定和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煤矿事故有关信息;负责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根据救援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和修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报告情况;完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在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对违反应急救援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参加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等相关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依法参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发改委:负责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修编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市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提供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资金保障,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联络工作;负责联系并通知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供所需信息;负责组织调集相关资源,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司法局:依法参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做好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
市商务和工信局:负责协调通讯企业保障事故救援过程中的通信畅通;负责协调中石油昌吉公司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油料的供应;负责协调电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工作相关的应急方案;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和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矿井地质条件分析,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调配市人民医院、新医大一附院昌吉分院、市疾控中心等医疗救护车辆、医护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制定受伤人员临时治疗与救护等相关应急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和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
市民政局: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人社局:负责提供事故受伤及遇难人员的抚恤、理赔等善后方面的政策依据,确保理赔工作公平、公正。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矿区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并对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做好事故抢险时期的职工稳定工作,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依法参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煤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做好先期救援工作和后期安抚工作。
州矿山救护大队:根据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抢救井下遇难人员;处理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事故;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2.4 现场救援专业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主要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情况下设七个专业组:
2.4.1 抢险救灾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州矿山救护大队及相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领导、技术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职责:
(1)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措施,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
(2)实施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的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救工作;
(3)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处理突发性灾害事故。
2.4.2 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煤矿企业单位负责人组成。职责:
(1)迅速调集警力,做好外围所有出入口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救灾现场;
(2)维护现场治安,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
(3)进行道路交通管制;
(4)维护事故现场和附近治安秩序。
2.4.3 事故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医大一附院昌吉分院、疾控中心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启动救援绿色通道。职责:
(1)制定人员治疗方案,抢救伤员;
(2)协调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3)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4.4 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和工信局、民政局、气象局、总工会、所属乡镇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职责:
(1)做好救援资金、通讯、物资和气象服务保障,保证抢险救灾物资、材料和设备的及时供应(财政局提供抢险救灾资金保障;商务工信局协调通讯企业保障事故矿井通讯可靠,调配应急通讯车;商务工信局协调中国石油昌吉分公司保障救援期间油料供应,必要时调配加油车赶赴事故现场;气象局负责提供矿区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并对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2)做好救援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2.4.5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及事故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职责:
(1)向市人民政府提供所需信息;
(2)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3)协调媒体相关事宜;
(4)监测及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
2.4.6 事故善后处理组
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民政局、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职责:
(1)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思想工作和临时安置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善后处理事宜;
(3)负责相关法律方面的司法解释。
2.4.7 事故调查组
由市纪委监委牵头,市公安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职责:
(1)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在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对违反应急救援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事故原因,开展事故勘察、取证等工作;
(2)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和依据;
(3)完成上级部门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测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测
由于煤矿存在着地质条件复杂,受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及顶板灾害的影响,煤矿井下生产经常处于灾害威胁之中,所有煤矿都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3.2 预防
(1)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上齐上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巷道支护的检查和维护,控制井下火源,使用矿用阻燃材料,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
(2)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
(4)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逐级向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3.3 救援
根据危险性评估,危害煤矿企业较大的事故类型多为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事故。煤矿企业按照本矿编写的预防计划实施预防。当矿井发生事故时,首先确定事故类别,迅速成立专家组,制定事故救援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3.3.1 水害事故
(1)矿井发生水灾事故后,立即启动《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在水灾应急期,各救援小组组按各自职责,积极行动,尽职尽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3)迅速判定水灾的性质,了解突水地点、突水形式、影响范围、静止水位,估计突出水量、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4)掌握灾区范围、确认事故前人员分布,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以便迅速组织抢救。
(5)根据透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排、堵水的技术措施。
(6)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的积聚并发生熏人事故。
(7)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突水。
(8)抢救和运送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时,要防止突然改变他们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9)对于被水、沙截堵的灾区人员,除应积极组织抢救外,如一时难以疏通,则应利用管道或其它方式向遇难人员供风;一方面积极组织力量,千方百计抢险救人,另一方面狠抓抢险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3.3.2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发生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后,立即启动《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专家组分析确定爆炸可能波及的范围及爆炸对井下巷道、工作面的破坏程度,制定井下抢险营救方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的抢救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组织抢救。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首先命令切断井下电源,同时及时组织救援小组人员对其进行侦察,掌握情况和数据。根据事故报告情况立即疏散井下所有人员。
(3)井下有人员遇堵塞在工作面时,首先采取自救或互救,自己首先戴上自救器,或挽扶其他职工沿新鲜风流方向撤离灾区。堵塞严重时,找一安全地点等待营救,打开压风管道或发出救援信号等待营救,及时、迅速组织其他职工采取有利的方法自救,采取轮流疏通堵塞物等方法,并随时与调度室联系。
(4)根据侦察的情况和数据确定行动方案,首先救助遇险人员。
(5)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地点,可在距灾区距离最近的安全地点设立救护基地,选择正确的通风方式,使爆炸后产生的在毒有害气体不涉及其他工作面。如果发生在回风巷,则要保持风机的正常运转。救援队伍沿进风方向或威胁区域迅速撤人和救人。当发现火险重大隐患必须立即科学的扑火。
(6)如果是突出引起的爆炸,在探明突出地点后,检测瓦斯涌出量和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并及时判断确定有无二次爆炸。
(7)若没有火灾,没有二次爆炸的危险时,及时清理好回风堵塞物,恢复通风设施,调整通风系统,确保正常通风。
(8)若是内因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就选择好位置,准备密闭。密闭的程序按《救护规程》规定操作。
(9)密闭完后立即撤离现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情况再决定恢复程序和措施。
3.3.3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当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立即启动《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首先命令切断井下电源,并确保抽风机和压风机正常运转。
(2)立即撤出井下邻近工作面或回风巷的全部人员,井下其他区域人员根据避灾路线从新鲜风流侧撤出井外。
(3)如有人员被突出堵断通路时,必须立即戴好自救器或砍断压风管,在安全的地方等待营救。
(4)救援队伍佩戴好呼吸器后,对突出地点沿途进行检查若发现有遇难人员必须立即救出。如有人员被埋时,马上确定位置进行挖救,同时恢复通风设施进行通风,以便其它人员一同参与抢救。
(5)救援队伍如遇突出的量大,不能连续工作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决定增援,尽快救出遇险人员。
3.3.4 火灾事故
(1)当井下发生火灾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方法、在安全的前提下直接灭火。
(2)立即启动《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当救援队伍接到火灾命令后,首先撤出井下人员,切断电源,对火灾类别、范围、地点进行侦察,同时检查瓦斯和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制定救援方案施救。
(3)当遇火灾围困时,首先戴上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着嘴沿进风风流撤出。若遇不能行走的伤员,首先为其佩戴自救器,协力迅速撤离灾区。
(4)当遇内因火灾时必须及时观测瓦斯变化情况,选择适当的科学位置进行密闭施工。施工密闭时按照《煤矿救护规程》规定操作。
(5)当遇外因火灾,首先弄清火灾原因,属电器火灾时在不影响全矿井通风的前提下,切断该区域电源,就地采用干粉灭火器或沙子采取直接灭火的方法直接灭火。如火灾发生在进风巷,应采取矿井反风,反风前撤出进风侧的人员。如火灾发生在回风巷,应保持正常通风,可燃气体不会积聚到爆炸的前提下,可减少进入火区的风量。灭火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超过2%,不得直接灭火。
(6)当火势过大,燃烧范围广,救援人员难以接近火源或直接灭火不安全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决定封闭火区,采取综合灭火方法。
(7)当火区封闭72小时后,救援队伍检查密闭效果,抽气化验无明显效果、密闭不严密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3.3.5 顶板事故
(1)如遇井下发生顶板事故,立即启动《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救援小组进行抢救。
(2)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首先了解冒顶的范围,人员所在位置,然后决定现场抢救方法。
(3)如遇大块矸石压住,只能用千斤顶、撬棒等专用工具对伤员施救,严禁使用风镐或铁锤敲打。
(4)如遇大型冒顶,巷道被封堵,封堵区有人员呼救时,首先使用压风管路向封堵区送风供氧及维持生命体征的食物;之后再采取扩巷、清渣施救,如扩巷困难时,应结合实际采取其他安全可靠、快速有效的施救方式进行救援。
(5)如遇救出人员停止呼吸,应采取人工呼吸法或苏生器进行抢救(首先检查胸背部有无骨折,有骨折的不能采用压迫法人工呼吸)。
(6)如遇外伤伤员流血不止时,马上采用压迫止血法止血,并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3.4 预警
(1)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处理及气象站、水利、供电部门的联系机制,根据灾害信息及预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预警,防止事故发生。
(2)市发改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煤矿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止措施。
(3)市发改委及各煤矿要充分运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平台,定期检测维护监控设备,确保设备“三级联网”及传输正常,实时监控和分析煤矿井下一氧化碳、瓦斯、温度等各类数据信息。
(4)市发改委接到煤矿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4.应急处置
4.1 报告制度
4.1.1 事故上报程序
煤矿发生事故后,市发改委、煤矿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于1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局。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煤矿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
(3)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简要经过;
(5)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必须立即按照本矿制定的应急预案和灾害处置方案,在确保不扩大事故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并于1小时内向上级报告。市发改委和当地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事故)的发生,避免事故扩大。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1)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2)I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 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3)Ⅱ级(重大) 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 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 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3.2 应急响应启动
(1)煤矿发生Ⅳ级事故:煤矿发生事故,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程序报告市发改委和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市发改委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导、协调救援工作,并按照事故级别逐级上报昌吉州党委、政府。
(2)煤矿发生Ⅲ级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上报州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州级应急预案,由州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市政府及煤矿企业配合救援。
(3)煤矿发生Ⅱ级以上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上级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由自治区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合实施救援工作。
(4)煤矿发生I级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上级部门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由国家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区、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合实施救援工作。
4.4 应急处置程序
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总指挥宣布启动《昌吉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能分工开展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4.4.1 应急处置原则
(1)尽快安全撤出人员,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险,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根据救护大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5)条件具备时,要在靠近事故地点的安全区域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救援基地指挥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资质、知识、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救援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的电话。
4.4.2 确定施救方案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根据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物力以及开展救援情况,立即研究确定施救方案。
4.4.3 实施抢救
现场抢险救援组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有关救援规定,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4.5 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有关部门和专家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抢救主要依靠州矿山救护大队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当救援物力和人力不足时,可以向其它煤矿企业调集救援物资、设备和救援人员,必要时可请调自治区矿山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4.6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前要配带好专业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调集。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施救,依据事故情况和施救难度确定施救人员数量。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7 信息发布
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需征得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在第一时间依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
4.8 应急结束
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全部升井,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提出终止预案的申请,总指挥确认情况属实后宣布终止本预案,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1)善后处理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人员及设备的清点和灾后停产整顿等工作,由市发改委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2)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要及时联系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伤和遇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汲取事故教训。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市发改委能源安全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其它成员单位必须设置事故信息联络电话,确保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市发改委和煤矿企业要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充实矿山救护队伍、事故救援专家库和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州矿山救护大队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出动进行救援,并听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动。
6.3 技术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依托市煤矿事故救援专家库,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井下各种图纸资料,指派专人保管,实时提供。
6.4 治安、运输保障
煤矿发生事故后,由治安保卫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的警戒工作,维护好矿区社会治安秩序;做好道路运输畅通保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人员、伤员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5 医疗保障
由事故救治组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
6.6 物资保障
各煤矿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7 电力保障
由后勤保障组协调供电企业根据需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电力保障。
6.8 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煤矿企业承担,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发改委申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市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7.附则
(1)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中的分工,迅速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小组”,明确责任和分工,以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套设施及时到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展开。
(2)为了避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有关煤矿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防范部位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并悬挂在生产经营现场,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
(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保证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畅通,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联络。
(4)各煤矿应根据实际,迅速制定修改本单位、本辖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本预案由昌吉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昌吉市煤炭行业专家库专家信息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