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3-00010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污染 天气 应急预案 2023 修订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3〕22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11:12:15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健全体系,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响应体系,按照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采取响应措施,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效落实。
1.4.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自治区、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昌吉市人民政府成立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昌吉市委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宣传部、网信办、政府办、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和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项目代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州公路管理局昌吉市分局、教育局、气象局、国网昌吉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详见附件2、附件4)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昌吉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协副主席王晓春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禹耀庭担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局长张兆智兼任。
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2 工作职责
市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以及各专项组职责见附件1。
2.3 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开通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和防范建议,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应急响应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 监测会商与启动
3.1 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会同气象局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会商
强化会商研判,成立常态化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技术小组,依托自治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根据不同时段实施会商研判结果月报、周报制度。非采暖期每月形成月报,采暖期形成周报,在每月末和周末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域预警时,提前24小时上报发布预警建议,包括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 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大于150或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3.3.1 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以上“日AQI”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代替天数(1天、2天、3天)。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请州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提请州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3.2 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1)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州指挥部办公室未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日均值或PM2.5日均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研判、分析结果向州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
(2)当收到上级对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3.3.3应急响应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3.3.4 启动应急响应审批程序与发布和解除
(1)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备,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2)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审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备,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3)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和指挥长审批同意,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备,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发布。
启动应急响应审批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在收到上级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或按照上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3.3.5 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启动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4 应急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后,应立即开展相应工作,加强对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1 绩效分级
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将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政策宣传到每一家涉及的企业。拒不参与绩效分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行业最严格措施实施应急减排。不得设置A、B级企业数量限制,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绩效级别。通过鼓励级别提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推动行业平稳转型升级,最终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4.2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上级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采取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落实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措施与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不一致时,按照更严格的措施要求执行。
4.3.1 总体要求
(一)减排比例
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二)响应措施
市商务和工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一地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1.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明确了39个重点行业的绩效分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和差异化管控要求。对钢铁、焦化、石化、有色金属、煤制氮肥等重点行业企业,根据其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控监测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将企业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各级别的企业按照差异性指标进行分级管控。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采取张贴、悬挂、立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2.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扬尘源管控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
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III级)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宣传等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降低装载量/装载频次、停用国四及以下重货货车运输等措施。针对其他冶金行业的熔炼炉、回转窑、多膛炉和冶炼系统等行业/工段进行限产、停产、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原料或产品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此外,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市商务和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大型货运车辆(含燃气)管控,引导过境运输车辆实施绕城通行,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重型货车(国四及以下)和中型柴油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驶入限行区域。(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和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2)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商务和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措施
(1)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2)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3)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3.4.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3.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商务和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可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划定柴油车辆禁行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市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部门、乡镇街道、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督促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充分运用大气网格化精准监测和预报预警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5.3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5.4 物资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5 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5.6 信息联络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 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完善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纳入减排清单的企业、单位依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本预案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6.2 监督问责
6.2.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2.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存在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线索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移交市纪委监委,由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6.2.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
6.2.4 重点区域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区域和行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各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6.2.5 为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黄色预警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由生态环境、商务和工信、公安、住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高排放车辆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
6.3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当日相应措施落实等相关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前1日应急响应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形成措施落实、督促结果等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州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6.4 预案备案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企业操作方案,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5 落实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
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调整,并再次按原程序报送。州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专项督查。
6.6 预案修订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势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6.7 预案宣传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企业要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8 预案演练
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6.9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修订完成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工作实施方案,于30日内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指导各相关企业修订完成重污染应急操作方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7.2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50或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附件
1.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2.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
3.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4.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名单
5.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会商报告单
6.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7.预警信息报送表
8.“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
9.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