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落实落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30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12-08 13:36:24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落实落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政发〔2021〕91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 内容概述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20号)... |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20号)、《关于昌吉州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通知》(昌公电传发〔2018〕528号)和《昌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昌市政办发〔2018〕67号),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人才发展结构,吸引和招揽各类人才来我市工作和创业,现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落实落户工作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场、林地)的农(牧)民,原户籍登记在昌吉市农村的,凭个人申请即可落户城镇,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学生升学,毕业后申请落户昌吉市城镇的,出具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个人申请。
2.参军进入城镇的,出具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个人申请。
3.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场、林地)的农(牧)民,出具个人申请、户口本。
4.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按购(租)房落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或不符合购(租)房落户政策的,允许挂靠本市直系亲属,同时提交本人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登记实际居住地址,直系亲属同意挂靠声明和房产手续;无直系亲属挂靠的,提交本人申请,登记实际居住地址,落户原户籍地公共集体户。
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1.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二手房人员及持本人征迁协议人员(对新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购买二手房的必须在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办理落户)。
2.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员。
3.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应届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
4.在昌吉市投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当年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取消以下落户条件限制。
1.取消对合法稳定职业的限制。
2.取消对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年限的限制。
3.取消对技校、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缴纳社保年限的限制。
4.取消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对婚龄、年龄、子女婚否、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
三、调整完善落户政策,拓宽落户通道
(一)引进人才及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迁入落户。
1.适用范围:
(1)符合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政策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迁入落户。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留学回国历届毕业生,不设置年龄限制,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迁入落户。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同时可申请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迁入落户。
(3)具有中专(含技校)学历历届毕业生,不设置年龄限制,在昌吉市缴纳养老保险,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迁入落户。
(4)援疆干部凭组织部任命文件,可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迁入落户。
2.申报材料:
(1)工作单位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需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有随迁配偶或子女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符合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政策的人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人才引进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大专及以上学历落户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中专(含技校)学历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办理落户时在有效期限内),近1个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单位近一年连续缴税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需提供)。
(5)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按购(租)房落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或不符合购(租)房落户政策的,提供本人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登记实际居住地址,落户单位集体户。
(二)招录公务员、事业编、干部调动(含遴选) 本人、配偶及子女迁入落户。
1.适用范围: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招录、调动到昌吉市单位的干部、职工(含事业编),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迁入落户。
2.申报材料:
(1)工作单位证明(注明人员编制类型)。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组织、人事部门录用、遴选文件、调令或单位聘用合同。
(4)有随迁配偶或子女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按购(租)房落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或不符合购(租)房落户政策的,提供本人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登记实际居住地址,落户单位集体户。
(三)企业、基层组织聘用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迁入落户。
1.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单位、教育和卫生等事业单位、乡镇(管委会、街道)及站所和村(社区)岗位聘用人员,企业聘用人员,不设置年龄限制,在单位连续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并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迁入落户。急需人才、技术骨干、特殊工种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限工作年限要求。
2.申报材料:
(1)工作单位证明(注明工作时间)。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落户时在有效期限内)。
(4)近1个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5)有随迁配偶或子女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企业招聘职工落户,需提供企业近一年连续缴税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急需人才、技术骨干、特殊工种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用工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证明或文件。
(7)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按购(租)房落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或不符合购(租)房落户政策的,提供本人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登记实际居住地址,落户单位集体户。
(四)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
1.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城镇租赁房屋(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员,连续居住满一年,在昌吉市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迁入落户昌吉市。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近一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3)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提供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一年以上的证明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昌吉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手续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五)办理流程。
1.在拟迁入地派出所警务室申报、初审,通过互联网申报或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申报审批,经审批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六)办理地点。
1.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本人、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提交。
2.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单位没有集体户的,落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3.没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固定就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提交,落居住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集体户街路巷为社区居委会所在地街路巷,门牌号统一设定为“900号”。在集体户落户的,落户后将户籍系统“空挂标识”项目按照相对应情况填选,并在“其他住址”登记实际居住地。
(二)企业招聘职工落户的,由企业确定一名户口协管员,由户口协管员统一持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负责协助派出所做好落户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指结婚证、户口本、户籍档案、原籍派出所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人事档案(加盖调档部门印章)、公证书等能反映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关系证明无法提供或未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经申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机关查询核验确认信息真实有效的,履行告知义务后,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
(四)租赁房屋指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出租房屋。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