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3-0002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12-10 12:47:28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发〔2023〕78号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 工作规则 的通知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政策解读链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0日
昌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为全力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的典范地州贡献州府力量。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事务。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疆实践。
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的部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备案审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政府组成部门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工作要求;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长(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驻市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审议议题内容,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州有关会议、政策精神;
(二)传达学习国务院、自治区、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
(三)开展“轮值讲法+以案释法”等形式的法治学习;
(四)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五)讨论需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或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需提请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八)讨论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九)审议全市重大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调整情况;
(十)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十一)听取市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专项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长(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新闻媒体等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先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不安排其分管领域的议题上会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市政府领导。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市司法局履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职责,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查。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签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并报请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前,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明确可行的方案或建议,再提请召开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应由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原则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制发会议通知等。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专用视频会议形式。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从严控制以全市名义在昌吉市域外召开的全市或区域性会议,不得在高级酒店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工作安排,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根据公文涉及事项缓急程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事一请,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敏感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以及有关工作汇报材料,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不同乡镇、街道或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事项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原则上不对经费事项作出规定。工作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拟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委的文件,经政府分管副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州直部门报送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下发的公文,由市长签发,根据分工和公文的重要程度,也可由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进行发文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涉及不同分管领域的部门联合发文的,经相关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批。文件印发后30日内应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乡镇(街道)、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起草工作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州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工作部门不得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署合作协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确有必要,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审核。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纸质档案电子化。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执行自治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落实,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自治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州主管部门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提高督查实效。坚持依法督查,科学运用督查方式,推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协调衔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年度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州、市党委实施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市工作全局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需由市委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安排、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州、市党委、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州、市党委、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和区、州、市党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和涉及重大敏感问题讲话,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离昌出差、学习、培训、休假等,应事先向市长请假,报请市委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离昌外出,应事先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认真执行国家和区、州、市有关因公出国(境)规定。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纠“四风”、树新风,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15日昌吉市人民政府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昌市政发〔2022〕2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