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二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公示
| 索 引 号 | CJS034/2020-00000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03 11:28:12 |
| 名 称 | 昌吉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二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公示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吉州 中央 环保 反馈 整改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昌吉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二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公示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根据昌吉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秉持“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的原则,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完成第四十二项问题整改工作,现予以公示:
一、反馈问题
根据昌吉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自治区交办问题(问题42)整改任务“昌吉州昌吉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昌吉市采暖期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49.1%”。
二、整改目标
1、扩大禁燃区面积。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质监督检查。
三、整改措施
一是切实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及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质量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我市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召开了煤炭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屯宝、兖矿、菏泽腾达、宝平煤矿以及华电昌吉热电厂、天池能源、特变能动公司、金源热力等煤炭经营以及煤炭销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开会,组织企业学习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向煤企宣传《城市用煤》地方标准,发放《供暖季加强煤炭质量控制告知书》,督促煤炭经营者建立并完善购销台帐、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督促企业制定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机构,明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做好检验记录,建立煤炭质量档案,倡导企业加强自律,提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加强民用洁净煤监管。牵头制定了《昌吉市民用洁净煤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乡镇(村)民用洁净煤的统一配送机制,设立了昌吉市洁净煤配送中心和乡镇洁净煤分销站(点),明确了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保障全市各乡镇(村)村民用上洁净煤。四是严格开展煤炭质量监督检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全市煤炭生产、使用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重点对煤炭生产企业、用煤企业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查煤炭中是否人为掺入煤泥和煤矸石,致使煤炭产出热值明显偏低,降低产出效能,严查高灰分、高硫分等质量不达标煤炭,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等行为。五是突出重点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把煤炭质量监督工作摆到当前突出位置,盯紧看牢煤炭源头质量,管住管好劣质散煤炭输入源和劣质散煤炭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取缔无照散煤经营网点,实现劣质散煤有效管控。对禁燃区以及城乡结合部、乡镇(村)无照经营散煤重点检查。2019年,已立案查处1起无照经营散煤户,罚款0.5万元,取缔违法经营散煤6户,有力维护了全市煤炭市场的稳定。
四、取得的成效
为加强煤炭质量管控,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全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全市煤炭质量进行检验。截至目前,已对昌吉市22家煤炭生产、经营、使用企业30个批次的商品煤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合格30个批次,不合格0批次,检验合格率100%。通过质量监督抽查,进一步提升了全市煤炭质量,为昌吉市大气污染防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验收结论
根据整改要求,该项整改措施已全部完成,符合验收销号要求。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9年12月22日前邮寄或直接送达至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831100),公示期7天。
公示时间: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2日。
联系人:陈佩娟
联系电话:0994-2517608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5日
昌吉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改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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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任务 |
昌吉州昌吉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昌吉市采暖期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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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
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炭质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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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开展煤炭质量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对全市煤炭生产、使用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重点对煤炭生产企业、用煤企业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查煤炭中是否人为掺入煤泥、黑土和煤矸石,致使煤炭产出热值明显偏低,降低产出效能,严查高灰分、高硫分等质量不达标煤炭,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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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情况 |
组织人员对全市煤炭生产、使用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严查煤炭中是否人为掺入煤泥、黑土和煤矸石,致使煤炭产出热值明显偏低,降低产出效能,严查高灰分、高硫分等质量不达标煤炭,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等行为。召开了煤炭生产、销售、使用企业会议,组织企业学习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向煤企宣传了《城市用煤》地方标准,发放《供暖季加强煤炭质量控制告知书》,制定了《昌吉市洁净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煤炭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商品煤质量负责,保证供暖季生产销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分等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禁燃区等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对昌吉市22家煤炭生产、经营、使用企业30个批次的商品煤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合格30个批次,检验合格率达100%。突出重点环节,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把煤炭质量监督工作摆到当前突出位置,盯紧看牢煤炭源头质量,管住管好劣质散煤炭输入源和劣质散煤炭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取缔无照散煤经营网点,实现劣质散煤有效管控。对禁燃区以及城乡结合部、乡镇(村)无照经营散煤重点检查。2019年,已立案查处1起无照经营散煤户,罚款0.5万元,取缔违法经营散煤6户,有力维护了全市煤炭市场的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