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昌吉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 索 引 号 | CJS034/2025-00006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15 17:12:04 |
| 名 称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昌吉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食品药品 投诉 举报 管理制度 昌吉市 | |
| 来 源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及公开、公平、公正,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来访、上级交办等方式的投诉举报,
三、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受理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按本局相关规定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