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等级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CJS014/2024-00013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7 20:00:04 |
名 称 | 昌吉市等级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旅游 管理办法 | |
来 源 | 昌吉市文旅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全面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旅游民宿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作用,按照“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要求,利用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促进等级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业主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凡在昌吉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等级旅游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等级旅游民宿需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创造健康、舒服、安全的休闲居住环境。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房屋外观及庭院铺装具有独特的乡土风格或艺术韵味,并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室内装潢具有较高品位,且服务功能齐全,卫生整洁;符合环保要求,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建筑物安全,气象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到位等,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要求的民宿企业。
第五条 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文旅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配合开展民宿评审和等级评定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申报等级旅游民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全域旅游规划的民宿经营主体,其工商注册地和税收缴纳关系均在昌吉市。
(二)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
(三)等级旅游民宿用房为独立式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在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和改造,达到建筑风格本土化、特色化。
(四)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及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落实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应遵循城乡一体化要求和建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开展修缮改造。房屋改造后,鼓励民宿经营业主进行质量安全鉴定。
(五)应参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文旅部的规定,其房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应综合考虑所在地环境容量,加强排污纳管、污水处理等设施配备建设,确保达标规范排放。落实生活和餐厨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实现垃圾分类收集,定期清理。全面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位、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七)规划功能布局基本合理,有必要的服务总台、公共服务等基础功能区域;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等级旅游民宿规范经营应遵循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并符合相关规定。
(二)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等级旅游民宿经营活动。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牧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民宿的建设运营。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牧民房屋用作等级旅游民宿经营。
(三)等级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四)等级旅游民宿须安装公安部门统一核准的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为游客个人信息保密。
(五)接受住宿预订的等级旅游民宿,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游客。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六)等级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七)等级旅游民宿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以及其它服务项目的,其提供的餐饮食品和设施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和规范,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相关证照。
(八)等级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旅客住宿安全。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等级旅游民宿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四章 等级评定及退出机制
第八条 等级评定
(一)根据《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和《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旅游民宿可被评为国家级甲级、乙级、丙级民宿。
(二)获得等级标志的旅游民宿,每年复核一次。对复核后整改不达标的,将撤销旅游民宿等级。
第九条 等级旅游民宿评定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等级:
(一)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二)发生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四)发生私自安装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日常运营管理不符合相应等级评定标准;
(六)未按要求安装公安部门统一核准的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未实时将旅客入住信息在管理系统登记的。
(七)取消等级后满三年,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五章 评定审批程序
第十条 等级旅游民宿的设立实行联审制度,由民宿经营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当地村(社区)提出意见,报乡镇(街道)复核后,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住建局、市场监督局、文旅局等部门联审,方可取得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复核、指导、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等级旅游民宿的等级评定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根据评等定级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