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二十)科技局(1项) | 1 | 对销售专利产品的企业、社会组织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假冒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查处;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科技局 | 生产或销售专利产品的企业、个体、零售业 | 5% | 1次 | 现场检查 | 1、是否存在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是否存在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