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二十四)经信委(3项) | 1 | 对酒类进行监督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2006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自治区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负责;州、市(地)、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酒类管理机构的由其负责具体工作。【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 市经信委 | 酒类经营企业、公民 | 5% | 2次 |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 1.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2.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 |
2 | 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4日经商务部部领导一致同意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市经信委 | 加油站 | 5% | 2次 |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 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
3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国防科工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市经信委 | 民爆企业 | 5% | 2次 |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