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列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三十)统计局(5项) | 1 |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 | 【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第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 市统计局 | 联网直报平台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统计调查对象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 | 每年不少于1次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网上抽查相结合 |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否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3.提供统计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 |
2 | 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09年6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版)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市统计局 | 联网直报平台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统计调查对象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0% | 每年不少于1次 |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网上抽查相结合 | 1.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2.是否配备填报统计资料、数据所需的电脑、独立IP等硬件设施 | ||
3 | 全国经济普查监督检查 |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2004年9月)第二十五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市统计局 | 辖区内各级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普查对象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 | 普查期间进行 | 由国务院全国普查办公室或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 (1)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在实施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2)调查对象所提供的经济普查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
4 | 全国农业普查监督检查 |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年8月)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 市统计局 | 辖区内各级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普查对象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 | 普查期间进行 | 由国务院全国普查办公室或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 (1)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在实施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行为;(2)调查对象所提供的农业普查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
5 | 全国人口普查监督检查 | 【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2010年5月)第五条: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 市统计局 | 辖区内各级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普查对象 |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 | 普查期间进行 | 由国务院全国普查办公室或国家统计局另行制定 | (1)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在实施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行为;(2)调查对象所提供的人口普查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