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名称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列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三十一)水利局(10项) 1 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行政法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水利部令第16号)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从登记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每次抽取10个进行检查 每年3月至11月,每月抽查一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印发检查通知,现场勘查生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的事后监管情况;                2.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情况;3.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2 水资源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法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 依法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已批准办理取水许可业主单位 从登记备案的依法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已批准办理取水许可业主单位中每次抽取60个进行检查 每年3月至11月,每月抽查一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印发检查通知,现场勘查生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1、生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的事后监管情况;                            2、取水许可审批事后监管情况  
3 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 依法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对象 从登记备案依法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对象中每次抽取60个进行检查 每年3月至11月,每月抽查一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印发检查通知,现场勘查取水情况及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1.用水单位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4 防汛抗旱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昌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昌吉市水利局 依法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业、单位。 从登记备案的依法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业、单位中每次抽取5个进行检查 每年3月至9月每月抽查一次 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印发检查通知,现场勘查该单位防洪方案的编制、批准、调度及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1.防汛方案的编制和审核事后监管情况;2.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5 对河道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十四条第一款: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市水利局 依法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项目的业主单位。 从登记备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已建项目的业主单位中每次抽取2至5个个进行检查。 每年3月和9月各抽查一次 现场执法检查 1.河道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审批事后监管情况;2.安全运行情况。  
6 对水库大坝运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市水利局 昌吉市辖区内水库 每次抽取3个进行检查 每年3月和9月各抽查一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水库大坝安全情况  
7 对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运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市水利局 昌吉市辖区内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 每次抽取3个进行检查 每年3月和9月各抽查一次 现场执法检查 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运用情况  
8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证责任的监督检查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 昌吉市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 从登记备案的昌吉市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每次抽取3个进行检查 每年3月至11月,每月抽查一次 现场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措施的落实情况  
9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市水利局 昌吉市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 从登记备案的昌吉市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每次抽取3个进行检查 每年3月至11月,每月抽查一次 现场执法检查 1.水利工程建设用水、用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设备安全运行情况;3.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落实情况。  
10 权限内用水定额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市水利局 昌吉市辖区内的取用水户 从登记备案的昌吉市辖区内的下达节水计划的取用水户中每次抽取60户进行检查 每年3月至12月,每月抽查一次 现场执法检查 用水户用水定额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