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人员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卷烟雪茄烟批发经营企业检查; 零售市场秩序检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三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卷烟、雪茄烟批发经营企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1、《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是否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2、是否有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3、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证登记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批发企业按实际设置抽查;零售户抽查比例每月不低于10%。 批发企业每年抽查一次;零售户按分类标准、检查频次抽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4、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情形;5、是否在中、小学校主要出入口100米之内;6是否存在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又办理许可证的情形;7、是否存在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又办理许可证的情形;8、是否存在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又办理许可证的情形;9、是否存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10、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11、是否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未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情形;12、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13、是否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仍从事卷烟经营的情形;14、是否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仍从事卷烟经营的情形;15、是否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仍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16、是否存在停业时间超过一年仍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17、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情形。18、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6号令)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准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19、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量。20、是否存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形。21、是否存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情形。22、是否存在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为。23、是否存在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品种或者规格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24、是否存在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为。25、是否存在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26、是否存在运输的卷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情形。27、是否存在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8、是否存在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29、是否存在向中小学生售烟行为。30、是否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31、是否存在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行为。32、批发企业是否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33、是否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34、是否存在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35、是否存在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36、是否存在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行为。37、是否存在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行为。38、是否存在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39、是否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40、是否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41、是否有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为。42、是否有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行为。43、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行为。44、是否有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