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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

2026-02-09 17:25:48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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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昌吉市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活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发生的违法案件,并予以通报。
 案例一:昌吉市某串烧店以牛肉风味手把肉串冒充小牛肉串欺诈消费者案
 2025年4月24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人从美团平台买到某串烧店销售的小牛肉串30串,宣传纯牛肉制作,感觉不像真牛肉,价格方面也不像真牛肉,当事人以牛肉风味手把肉串冒充小牛肉串欺诈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的商品标注“小牛肉串30串”字样进行宣传,但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牛肉风味手把肉串”,其配料表为:(鸭胸肉、味精、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辣椒红、牛肉香精),其在美团平台宣传推销商品和服务未产生广告费。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19日、2025年4月22日从昌吉市某调料冻货商行各进购一包牛肉风味手把肉串,一包10把,进货价29元/包,销售价15元/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以牛肉风味手把肉串冒充小牛肉串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吉市某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5月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检的昌吉市某调味品加工厂生产的“芝麻调味油”(规格4.5L/瓶)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抽检的2025年3月11日生产的“芝麻调味油”脂肪酸的综合检测实测存在异常。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生产了10瓶“芝麻调味油”(规格4.5L/瓶),其中4瓶销往昌吉市某调味品配送中心,6瓶销往了昌吉市某商行。每瓶“芝麻调味油”的销售价为55元,总售价550元。截至案发,昌吉市某调味品加工厂已召回未销售的“芝麻调味油”8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的“芝麻调味油”产品类型属于“调和油”,不在其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并且该“芝麻调味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配料为“一级大豆油、芝麻油”,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含有苹婆酸成分,但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许某无证无照从事豆腐加工案
 2025年7月1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昌吉市六工镇十三户村有一个豆腐黑作坊无证加工豆腐制品。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作坊正在进行豆腐加工,且有已加工好的豆腐产品,当事人许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生产许可证。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从2024年4月开始,许某租用了六工镇十三户村一宅院,在其中一间房间内从事豆腐的生产加工。当事人无法提供黄豆原料的进货台账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许某陈述,在此处生产加工的豆腐均在其设在昌吉市某市场的豆腐店内零售,违法所得为1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从事豆腐加工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3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新疆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黑五谷营养粥的抽检报告。报告共进行9项抽检,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霉菌项目超出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新疆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证照齐全,主营方便食品。被抽查的该批次黑五谷营养粥共生产330袋,销售价为8元/袋,已全部售出。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黑五谷营养粥的违法所得为26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以上四起典型案例的曝光,督促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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