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2021年以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市场,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七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新疆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1年7月2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昌吉市六工镇的新疆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燃油(气)蒸汽锅炉1台、蒸汽储罐3台,叉车2辆,操作人员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一款、第四十条三款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8月1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在2021年国家监督检验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1年8月5日,该公司生产的一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砌砖干密度级别项目不符合B/T11968-2006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生产1980块(4.5元/块),货值金额89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90元,并处罚款17820元。
案例三:昌吉市某医药公司经营劣药案
2021年9月1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昌吉市北京北路的昌吉市某医药公司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过期药品呋喃唑酮片1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五)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过期药品,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昌吉市某美容院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12月1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昌吉市长宁南路的昌吉市某美容院所使用的爱诗蓝贝®保湿滋润水2瓶、修护补水精华膜1瓶、修护补水按摩乳1瓶、肌肤修护水1瓶,及一款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化妆品,上述产品均未进行化妆品备案,在进货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美容院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昌吉市某饰品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1年10月1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昌吉市延安北路的某饰品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软性亲水接触镜30瓶,该饰品店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该饰品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昌吉市某电梯维保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
2022年3月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昌吉市某电梯维保公司日常电梯维保工作时,发现8部电梯存在超期维保现象,电梯维保间隔期均为16天,已超过半月维保期限。另发现1号楼1单元东梯轿顶照明灯不亮、1号楼2单元西梯轿顶两侧导靴上油杯无油,存在电梯安全运行隐患。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七:马某销售侵犯“伊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7月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马某购进销售的162瓶“伊力”牌老窖白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委托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马某销售的“伊力”老窖白酒进行鉴别,判定为侵权商品,货值金额128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161瓶“伊力”牌老窖白酒,并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