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2400余万,昌吉一女子被判了!!
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千万,被告人曹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投资理财、项目招标、个人资金周转等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向46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2403余万元,返还本金及利息1296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106余万元。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2403余万元,数额巨大,曹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
当下集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法官提示,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竹篮打水一场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