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昌吉州反馈督察意见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25年5月9日至5月28日,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昌吉州开展例行督察、大气专项督察。10月13日,督察意见反馈会在昌吉州召开,督察组组长赵玉西反馈督察意见,昌吉州党委书记曾艳阳作表态发言,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郑敏主持会议。昌吉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州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州党委、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州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在州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县(市)、园区管委会设分会场。
自5月9日进驻昌吉州以来,督察组调阅文件资料1821份,个别谈话31人,受理转办群众来电来信举报103件,对各县市开展下沉督察,现场核查点位449个,对9个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走访问询,对5件重点信访投诉件开展跟踪督办并回访群众。督察发现,昌吉州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仍存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化处置,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畜禽养殖管理粗放、环境风险隐患问题突出,督察发现的其他环境问题等七个方面的问题。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相关要求,昌吉州应在收到督察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任务清单,分别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并在整改任务清单印发后6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调度整改进展情况,不定期明察暗访,并将相关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依据。
督察组向昌吉州同步移交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问题线索。针对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昌吉州将按照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来源: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