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工商业非直供电(转供电)用电 价格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确保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通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二是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安装非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的用户,按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2%。
三是明确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到户电价(居民)或目录电价(农业)执行。
四是明确未安装计量表计的,通过协议公平约定分摊电量,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二、非直供电(转供电)电费收取原则及方式
(一)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一般工商业峰谷分时目录电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3号)文件,具体如下:
新疆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用电销售电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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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千瓦时 |
电压等级 所属地州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各地州市 |
0.4157 |
0.4127 |
0.4087 |
新疆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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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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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
所属地州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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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价 |
平价 |
峰价 |
谷价 |
平价 |
峰价 |
谷价 |
平价 |
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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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 |
0.1740 |
0.4157 |
0.6574 |
0.1730 |
0.4127 |
0.6524 |
0.1718 |
0.4087 |
0.6465 |
工商业非直供电(转供电)电费收取原则为:平进平出,不得借转供电盈利。
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收取电费;对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以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为例,安装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为谷段0.174元/千瓦时、平段0.4157元/千瓦时、峰段0.6574元/千瓦时;安装非峰谷分时表计的,电费收取标准在平段0.4157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即不超过0.4656元/千瓦时。
(二)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对居民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规定的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对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规定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
三、要求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和涉及转供电业务的物业公司要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充分利用新媒体、LED广告屏、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宣传,按照“平进平出”的原则转供售电(收取电费),并按月、季、年向终端用户公示向供电企业缴纳电量电费和向终端用户收取电量电费明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涉及转供售电(收取电费)的电价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