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4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面向社会公示,现已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完成对《规划》的修改工作,正式面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25日
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07年6月首次公布实施,昌吉市烟草专卖局2016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昌吉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昌吉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状况等因素,统筹规划,设置两级网格,实行网格管理。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村、组(连队)、乡镇级行政中心、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业区、集贸区、商业街七种属性网格类型。
第五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村组(连队)、乡镇级行政中心。村组(连队)网格按照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600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乡镇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固定门店数每1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店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20店以上的,每增加10店增设1个零售点。
村组(连队)、乡镇级行政中心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二)居民区、居民小区。居民区网格按照每3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3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600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6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居民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17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34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340户以上的,每增加170户增设1个零售点。
居民区、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三)集贸区。集贸区按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网点数,每5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5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100店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100店以上的每增加50店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5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四)商业区(包含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商业元素,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经营餐饮、百货商品等门店,具有一定文化特色相对独立的商业区域)。商业区按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网点数,每20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400店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400店以上的每增加200店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商业街按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网点数,每3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60店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60店以上的每增加30店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商业区、商业街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五)特殊区域零售点
1.监狱、部队内部或者封闭式管理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2.厂区、矿区、相对独立的大型项目有独立生活区域的,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
3.交通枢纽:汽车站候车厅按日均客流量每35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50人设置1个,每增加350人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网格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农村网格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50米(100米、5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范围内的;
(二)辖区内正在拆迁的规划区域;
(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四)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不受本规划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大于50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第九条 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昌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19日起实施的《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