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规范市民不文明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树牢为民服务宗旨,践行初心使命,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保持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增强全体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此通告:
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等废弃物,严禁乱倒垃圾、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
二、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严禁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严禁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
四、严禁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严禁将垃圾倾倒在垃圾箱、垃圾房之外区域,严禁餐厨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箱)。
五、严禁不佩戴牵引携带犬只外出;严禁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外出;严禁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如有排泄,养犬人应即时清除;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严禁机动车不按停车规范指示停车,严禁车头车尾不按照场内指示箭头停放;严禁在没有施划的停车泊位、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七、严禁非机动车不挂牌照上路行驶,严禁非机动车停放于非机动车停放区之外;严禁不佩戴头盔骑乘电动车。
八、严禁临时摊贩摊点在划定经营区域之外经营,严禁临时摊贩摊点影响交通通行,严禁临时摊贩摊点乱扔垃圾。
九、严禁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严禁插队、乱穿马路、擅闯红灯,严禁上下车推挤。
十、严禁攀折城市花木,严禁扑打鸟类,严禁食用野生动物和任何形式野生动物交易,严禁私自放生野生动物。
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建美好家园,共创文明城市!
昌吉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