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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4起未明码标价、销售过期食品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08-18 10:11:51 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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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迅速出击,加大对粮油肉菜等重点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将近日疫情防控期间我局查办的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昌吉市某蔬菜水果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812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延安南路馨康公寓对昌吉市某蔬菜水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蔬菜和食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拟对当事人作出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吉市某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281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公园西路对张某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蔬菜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拟对当事人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昌吉市某购物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281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公园西路对昌吉市某购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蔬菜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拟对当事人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昌吉市某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281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公园西路对昌吉市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蔬菜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拟对当事人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6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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