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通报12起违反防疫管理规定的案例
关于对违反防疫有关规定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昌吉市实行静态管理措施以来,广大基层干部奋战疫情防控一线,但仍然有个别居民无视疫情防控规定,给全市的疫情防控工作埋下隐患。现对违反防疫有关规定的人员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1.李某,中山路街道田园社区某小区居民,违反防疫有关规定,私自和家人下楼晨练且不佩戴口罩。处理意见:由市公安局进行批评教育,对其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2.王某,中山路街道警苑社区某小区居民,为某单位退休干部,违反防疫有关规定,私自下楼且不佩戴口罩,不服从社区干部管理,拒不配合、态度蛮横。处理意见:由市公安局进行训诫,对其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3.王某某,中山路街道警苑社区某小区居民,为昌吉市某单位退休干部,违反防疫有关规定,不佩戴口罩在楼下单元门口扎堆聊天。处理意见:由市公安局进行批评教育,对其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4.王某某,延安北路街道园丁社区某小区居民,违反防疫有关规定,私自下楼外出购买物品,拒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劝阻,态度恶劣并对工作队员进行辱骂殴打。处理意见: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对其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5.喻某某,文化东路康宁药店驻店员工,在全市静态管理期间,违反防疫有关规定,私自外出送药。处理意见: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对其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由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药店关停整顿。
6.张某某、巩某,健康东路馨河湾药店员工,在全市静态管理后未向社区报备私自驻店,8月21日未进行核酸检测,并于8月21日晚上23时30分私自外出,前往馕产业园西侧优聚购物店送药。同时经巡查发现,巩某、张某某、李某、王某、马某某5人于8月21日下午19时许,违反防疫有关规定,在优聚购物店聚餐饮酒,造成恶劣影响。处理意见: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张某某、巩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处罚,对李某、王某、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对其5人进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由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药店关停整顿。
7.在巡查碧桂园·凤凰台小区建设项目施工人员宿舍时发现,该项目班组未严格落实人员不聚集要求,在核酸检测、就餐时大量人员扎堆聚集,企业现场负责人未进行严格管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处理意见:由市住建局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立即在全市开展自查整改。
希望全市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坚决做到不聚集、不流动,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风,理解支持、主动配合社区干部开展疫情防控,为尽快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昌吉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23日
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昌吉市7人被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2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在临时性静态管理期间,王某、张某等7人违反《关于昌吉市实行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的公告》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具体通报如下:
1、2022年8月22日11时许,在昌吉市中山路劳务市场南侧,王某某(女,47岁)、王某(女,52岁)二人违反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在外逗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年8月22日08时许,在昌吉市榆树沟镇,张某(男,21岁)违反静态管理规定,私自驾车前往核酸点,拒不配合社区干部劝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年8月22日12时许,在昌吉市中山路街道某小区,马某(男,31岁)违反静态管理规定,在核酸检测期间私自外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年8月22日10时许,在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某(男,53岁)违反静态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年8月22日16时许,在昌吉市六工镇,马某(男,32岁)、董某(男,51岁)二人违反静态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王某等7人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大家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昌吉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2日
(来源 :昌吉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昌吉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