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禁火令

2023-03-27 19:20:44 来源:昌吉市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禁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期为4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范围

市域内的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按照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和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禁火区焚烧垃圾、烧荒、烧纸、烧农作物秸秆及残枝烂叶。

(四)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禁火区。

(五)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处罚措施

凡在森林和草原防火禁火期违反本禁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向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急管理局、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或市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昌吉市林业和草原综合执法大队值班电话:0994—2516119。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4—2590082。

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鲁木齐南山分局值班电话:0991—3678521。

全国统一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陈蕾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号-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