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2025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为进一步推动昌吉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昌吉市应急管理局通报2025年第三季度查处的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2025年7月2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车间存在5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鲁木齐某物资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5年8月13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昌吉市滨湖镇发现一处非法储存化学品的仓库,该仓库非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储存次氯酸钠和氨水等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乌鲁木齐某物资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80000 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案。2025年7月3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工镇八钢工业园区新疆某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焊接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人员韦某某、罗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 年7月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塑料制品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昌吉市某塑料制品厂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疆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2025 年8月6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2025年8月1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现场存在18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是企业长远稳定发展的基石,坚持安全是最优质的营商环境。今后,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有力震慑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昌吉市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