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2025-12-24 12:36:38 来源:昌吉市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为保障全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关于自治州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建议的报告》(昌州环发〔2025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生活区,企业生产区、仓储区;

8.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西外环路以东、北绕城路以南,以及以三工镇人民政府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段

述第17类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第8类禁放区:每年元旦至元宵节期间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种类

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禁放区管理规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市委宣传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干部职工应带头执行,自觉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各乡镇、街道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与巡查管理,确保禁放规定落实到位。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在禁放区内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20日发布的《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昌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51223


附件

 

昌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capture_20251215172926573

 


责任编辑:陈蕾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号-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