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昌吉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昌吉市应急管理局通报2025年第四季度查处的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一: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近期,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劳务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新疆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近期,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三:新疆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案。2025年10月3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从事货物搬运的工人是由劳务承包单位新疆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临时聘用的,现场从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四: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2025年12月5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油脂有限公司罐区制作安装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程某某、李某某在距离地面高于2米灌顶作业,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陕西省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油脂有限公司罐区制作安装项目工地安全管理负责人周某某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五:新疆某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2025年12月1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劳务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某作出处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是企业长远稳定发展的基石,坚持安全是最优质的营商环境。今后,昌吉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有力震慑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我市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王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