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法律依据
2026-01-14 22:50:47
来源:昌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1 | 网络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同配合、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网络安全规划。州(市、地)县(市、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被检查的部门和行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测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昌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网络安全执法监督科 | 组织开展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安全检查 | 统筹协调昌吉市网络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属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和监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2.通过远程技术检测、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市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同配合、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网络安全规划。州(市、地)县(市、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被检查的部门和行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测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责任编辑:陈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