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昌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
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拟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法人,以下称车辆所有人。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先宽后严、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促进各族群众在社会层面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综合考虑昌吉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市民需求、环境保护以及巡游出租车保有量等因素,有序发展网约车,为建设社会互嵌共融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打造社会合力。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发“网约车+旅游”定制服务,试点“网约车+城乡公交”接驳模式,推动业态融合发展。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乘车的,使用平台定价(即市场调节价)方式计费,不视为未使用计价器;通过巡游方式乘车的,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
鼓励本地巡游出租车企业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合作经营,推进本地巡游出租车企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取得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质量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在昌吉市行政辖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向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许可的,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有权撤销许可。
第八条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昌吉市行政区域,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在本市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应向昌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延续许可,昌吉市交通运输局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安全运营、服务质量和信誉考核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将自动终止许可。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应当向昌吉市交通运输局重新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股东等的,应当向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备案应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材料。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与驾驶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车辆安装有行驶记录设备、卫星定位装置(北斗系统)、应急报警装置、计时计程等网约车规定的设备设施;
(三)车辆明显位置张贴网约车统一标识;
(四)投保交强险和营运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五)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和机动车环保相关标准;
(六)车辆性质为营运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
第十二条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自购车辆经营。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合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四条 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车辆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的协议、车辆行驶证、车辆报废证明等材料,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经历满3年;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昌吉州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考试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册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服务。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投保营运相关保险,且投保额度不低于对营运车辆和乘客的相关规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同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
(二)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智能终端设备、计时计程设备、视频记录设备等正常完好;
(三)确保网约车统一标识清晰完好;
(四)确保当地开展业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真实、全量、实时共享至网约车监管平台,不得篡改信息,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五)车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顶灯标志、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
(六)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七)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报备,不得向不合规驾驶员派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风险;加强对驾驶员身心健康、年龄变化和资质变化等情况的动态管理,发现不宜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运营,并向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八)公开服务质量承诺,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九)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应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向社会公开;计价规则调整时,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布,并向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
(三)不得无故关闭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车内视频记录设备;
(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五)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发现乘客携带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警;
(六)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在车站、公交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七)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的乘客实施打击报复;
(八)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主动协助其将行李放入行李厢内;
(九)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精神病人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实施不当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路查路检、线上抽查、第三方暗访等方式,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经营的网约车平台企业和车辆所有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多部门的,相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联合约谈督促整改。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反价格管理和计量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公安部门应当与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和网约车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的审查和查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昌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