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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202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6-04-02 17:37:30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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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昌吉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昌吉市应急管理局通报2026年第一季度查处的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未在作业设备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案。2026年1月4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乙炔发生器未设置“当心爆炸”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7.1条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对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鲁木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2026年1月1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承揽不锈钢绞龙搅拌储罐安装项目的乌鲁木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名工人正在现场从事管道安装作业,自入厂以来均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现场主要负责人杨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乌鲁木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绞龙储罐制作安装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杨某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中国某集团新疆某有限公司昌吉市某加油站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案。2026年1月27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某集团新疆某有限公司昌吉市某加油站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中国某集团新疆某有限公司昌吉市某加油站于2025年10月20日将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由曹某变更为戚某,于2026年1月21日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许可机关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中国某集团新疆某有限公司昌吉市某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5000(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案。2026年2月5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实操培训场地不符合行业标准,教师冯某某、孟某某不具备5年以上实践经验。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新疆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责任编辑:王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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