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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2026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6-07-09 19:02:44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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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昌吉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昌吉市应急管理局通报2026年第二季度查处的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昌吉市某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6年3月24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存在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昌吉市某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危险化学品案。2026年4月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经核实以上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喷塑除尘器未设置泄爆设施案。2026年4月8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车间使用的喷塑除尘器未按照泄爆设施设置,该设备自2022年投入使用至今,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新疆某家具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锅炉经营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案。2026年4月14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锅炉经营部昌吉某工业园锅炉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焊接作业人员仝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锅炉经营部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案。2026年4月2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进行电焊作业人员牛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责任编辑:王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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