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1〕32号)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1〕32号)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工作,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好养护、管理的短板问题,2019年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重点提出三方面政策举措:一是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二是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三是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2月25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以下简称《两部通知》),指导各省、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保障具体要求。2020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4号),2021年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为巩固提升我市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成果,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昌吉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压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两个《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列为2021年重点督办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办意见》和《自治区两个实施方案》,结合昌吉市实际,2021年5月形成初稿,对照《两部通知》和《自治区两个实施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征求了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应急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文化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涉农办事处的意见,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在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衔接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昌吉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昌吉市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予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