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惠农补贴资金
一、耕地地力补贴补助资金
(一)补贴对象: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条件:
1、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储饲料、苜蓿等特定作物。
2、补贴作物以种植小麦、玉米、青储饲料、苜蓿和特色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达到预期的补贴目标。
3、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以正播作物优先作为补贴对象予以补贴,复播玉米不得列入补贴对象。
4、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保护农业生态资源环境、主动改善地力,开展秸秆饲喂利用、过腹还田、残膜回收等。
5、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以及已经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及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和违法开垦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1、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220元(政策执行期为2020-2021年);
2、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
3、种植青储饲料的耕地,每亩补贴120元(政策执行期为2020-2021年);
4、种植苜蓿的耕地,每亩补贴100元;
5、种植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耕地,每亩补助18元。玉米用于青储或收获籽粒和鲜食的由各单位据情核实确定,用于青储的按每亩12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和鲜食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一)补贴政策、对象、标准及发放方式:
1、政策依据及补贴对象:
(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6〕122号)、《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政策解释>的通知》(新人口发[2006]152号)。
(2)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 工程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口发[2007]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21号)。
(3)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根据《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4)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制度
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口发〔2010〕93号)。
(5)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口发〔2009〕14号)
(6)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人口发[2006]85号)
(7)自治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16〕9号)
(8)自治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昌吉州城镇部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人口综改办[2007]1号)、《关于修订<昌吉州城镇部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人口综改办[2009]1号)。
2、补贴标准:
昌吉市目前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共八项:
(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符合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对象,每人每月80元,每年960元;
(2)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 工程
对符合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政策的夫妻,给予每对夫妻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3)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350元;(另:自治州特别扶助提标扩面每人每月1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450元;(另:自治州特别扶助提标扩面每人每月100元)。
(4)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对于符合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的对象,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已按《条例》规定领取2000元或数额不等奖励金的均补足到3000元;
(5)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对符合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政策的:(1)给予每对夫妻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已按《条例》规定领取2000元或数额不等奖励金的均补足到3000元);(2)符合条件的离婚、丧偶家庭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金。
(6)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符合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270元;(另:自治州特别扶助提标扩面每人每月1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340元;(另:自治州特别扶助提标扩面每人每月100元)。
(7)自治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
对于符合政策的扶助对象一次性每人补助5000元。
(8)自治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对符合自治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37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440元。
3、补助方式: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昌吉市实行按年度发放,由昌吉市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卡。
三、2021年伤残军人生活补助、伤残抚恤金、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自主就业补助金、义务兵优待金
(一)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1]21号)。
(二)补贴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对象领取抚恤金加补助金,优待对象领取优待金或者补助金。
(三)补贴标准
1、伤残革命军人:一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8608.33元;一级因病伤残每人每月8325.83元:一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8889.17元:二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7620.83元:二级因病伤残每人每月7335.83元;二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8044.17元;三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6633.33元;三级因病伤残每人每月6212.50元;三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7058.33元:四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5222.50元:四级因病伤残每人每月4799.17元:四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5758.00元;五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3950.83元;五级因病伤残每人每月3669.17元;五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4518.33元;六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3340.00元:六级因病伤残每人每月2821.67元;六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3530元;七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2401.67元:七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2683.33元:八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1550.83元;八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1694.17元:九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1130.00元:九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1407.50元;十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845元:十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988.33元。
2、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其中有农村籍退役士兵、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1)1年兵每人每月1145元;2年兵每人每月1195元;3年兵每人每月1245元:4年兵每人每月1295元;5年兵每人每月1345元;6年兵每人每月1395元;7年兵每人每月1445元;8年兵每人每月1495元;9年兵每人每月1545元;10年兵每人每月1595元;11年兵每人每月1645元;12年兵每人每月1695元;(2)参战退役军人每人每月910元;(3)参试退役军人每人每月910元。
(四)补贴方式:昌吉市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按月发放的方式,由昌吉市财政局通过农商银行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卡。
四、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州民字[2021]76号)。《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昌州民字【2021】52号)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四个基本条件。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二)补贴标准:昌吉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58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可以申请昌吉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实施先定收入后,依照低保标准580元/月减去确定收入的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
(三)补贴方式: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城市每月、农村单月发放的方式,由昌吉市财政局通过农商银行,单月15日前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卡。
五、2021年80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津贴
(一)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
(二)补贴范围、标准及金额
1、补贴对象:具有昌吉市本辖区户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老人可以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2、补贴标准:80岁(含80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90岁(含90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100岁以上(含10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3、补贴方式: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实行每季度发放一次的方式,由昌吉市财政局通过农商银行,每季度末25日之前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卡。
六、2021年农村安居工程惠民补贴资金
(一)补贴政策及标准
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是为进一步改善农牧民家庭居住环境和农村面貌,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对口援助、社会帮扶,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安全有保障”任务目标,切实提高农牧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必须是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农村户籍、自愿申请建房,经市、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农户。新建、改扩建住房需符合村镇规划。其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统称农村4类重点对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同时,以下人员也应列入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一是建房户申请建房时具有农村户籍,建房后由于种种原因,其本人或家人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二是财政供养的教师、乡镇站所干部等人员,其家庭其他成员均具有农村户籍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现有农村宅基地且在城镇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三是建房户祖辈以务农为生,生活较为贫困,村委会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将其纳入民兵、工役、民间艺人等享受国家补贴,转为非农户籍的。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1、“四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1—3人(含3人)每户建房标准40平方米,其中:中央资金补助15200元/户、自治区资金补助8000元/户、援疆资金补助2万元/户、农户个人承担4000元、昌吉市财政补助4800元/户;4人以上(含4人)每户建房标准60平方米,其中:中央资金补助15200元/户、自治区资金补助8000元/户、援疆资金补助20000元/户、农户个人承担6000元、昌吉市财政补助28800元/户。2、一般户补助:农区一般户每户补助资金53500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00元/户、援疆补助资金10000元/户、昌吉市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25000元/户(低于8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以312.5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补助分三年支付(2020年支付30%、2020年支付30%、2021年支付40%);牧区一般户每户补助资金63500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00元/户、援疆补助资金10000元/户、昌吉市财政补助35000元/户(在农区一般户补助基础上增加10000元,低于8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以437.5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补助分三年支付(2020年支付30%、2020年支付30%、2021年支付40%)。
七、2021年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昌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昌市政办发〔2016〕61号)。《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88号)。
(二)补贴对象为:①具有昌吉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③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自20021年7月起均按照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发放。
(四)补贴方式: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每两个月发放一次的方式,由昌吉市财政局通过农商银行,每双月末25日之前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卡。
八、2021年城乡特困供养金
(一)政策依据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昌州民字【2019】55号);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昌州民字【2021】16号);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昌州民字【2021】52号)。
(二)补贴范围、标准及金额
1、补贴对象:城乡特困人员。
2、补贴标准: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分散供养金为800元/人/月。
3、补贴方式:分散供养金实行按季度发放,由昌吉市财政局通过农商银行每季末发放。
九、中央巩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一)补贴政策名称及补贴次数
2021年兑付2006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二)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金额
补贴标准:9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