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示
索 引 号 | CJS050/2021-0000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发文日期 | 2021-12-01 18:36:52 |
名 称 | 2021年11月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示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2021 11 月份 消防安全 不良行为 | |
来 源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序号 | 个人/单位名称 | 不良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理时间及决定 | 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 | 单位或达到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
1 | 昌吉市汐禾酒店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1年11月23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 |
2 | 昌吉州西隆物业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华尔兹音乐城)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2021年11月19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3 | 乌鲁木齐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康城)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2021年11月17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4 | 新疆中卫医药有限公司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2021年11月17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5 | 昌吉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和谐·牡丹园)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2021年11月17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6 | 昌吉市华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一品尚都) | 使非人员密集场所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2021年11月17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7 | 昌吉市华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一品尚都) | 未及时修复破损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2021年11月17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8 | 乌鲁木齐市三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宁西街名门)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之规定 | 2021年11月17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9 | 乌鲁木齐华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康城)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2021年11月16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0 | 昌吉市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豫能佳苑)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2021年11月14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1 | 昌吉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和谐玫瑰园)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2021年11月14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2 | 昌吉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滨湖东岸)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2021年11月12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3 | 昌吉市家美达木业有限公司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2021年11月12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4 | 昌吉市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一海上阳光)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问题仍未整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2021年11月12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5 | 乌鲁木齐市三市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宁西街名门)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之规定 |
2021年11月12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6 | 昌吉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滨湖东岸)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两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新疆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2021年11月12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7 | 昌吉星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警苑小区 )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2021年11月10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8 | 新疆华中经贸(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紫金名门)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之规定 |
2021年11月3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
19 | 昌吉市东方瀚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央商务区B-2#办公楼)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2021年10月29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