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35项“轻微违法”,免罚!
索 引 号 | CJS034/2023-00014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16 12:33:25 |
名 称 | 【监督执法】35项“轻微违法”,免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监督执法 35 轻微 违法 | |
来 源 | 昌吉市零距离 | ||
内容概述 |
10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出台,确定9个类别35个方面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10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出台,确定9个类别35个方面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规定》采取“条文+清单”的结构框架,清单的确定秉持审慎和严谨的态度,最终确定涉及登记注册监管、知识产权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认证认可监管、计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9个类别35个具体事项。
在登记注册监管方面 经营主体未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已承担民事责任,可予以免罚; 在知识产权监管方面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符合初次违法、销售者不明知该商品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违法所得不超过3000元等条件的,可予以免罚; 在广告监管方面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符合初次违法、在其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及广告主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点击率或阅读量不超过3000次等条件的,可予以免罚。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处长亚森江·买买提明介绍,清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中“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通过“逐项精细划分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形成清单,供一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方法予以解决,能够更好实施,惠及企业和社会。 目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正在起草《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这些清单的制定,将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助力企业生存发展。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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