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 | CJS029/2020-00001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15 14:30:26 |
名 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文 号 | 昌市政复【2020】7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复议 决定书 |
来 源 | 昌吉市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昌市政复【2020】7号
申请人:李政,男,汉族,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3号院**;邮政编码450000;电话1529088****。
被申请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世亮,局长
地址:昌吉市延安南路41 号
申请人李政邮寄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反映昌吉市源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新冠病毒疫情,经我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举报信违法,并赔偿申请人邮资费4.2元。
申请人称:2020年6月2日申请人李政向被申请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信,反映昌吉市源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拒收,导致该举报信退至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举报信,系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综上,申请人现申请复议,请依法决定。
被申请人称:关于举报人李政确认我局拒收举报信违法无事实依据,针对被答辩人李政2020年6月15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答辩如下:
一、举报人邮寄举报信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我局已在进行调查。举报人李政复议称其于2020年6月2日向我局邮寄举报信,反映昌吉市源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我局已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2020年6月23日接受过类似的举报,并将两起举报合并进行立案处理,并持续进行案件调查工作。
二、针对李政提出举报信被我局拒收的说明。
我局对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核实到具体拒收人员,办公室收发人员也未接到过类似的信件,如举报人对举报内容有具体事实依据,可请举报人提交相关详实证据,以证实我局拒收信件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辩人李政提出我局拒收信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因此,恳请昌吉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日,申请人李政通过中国邮政寄出EMS邮件(单号:XA25588338514),邮件收件人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邮件6月6日到达新疆昌吉市,但投递结果反馈为未妥投。6月14日该邮件又退回发件地,该邮件一直未拆。
另查,未拆封邮件内容:申请人李政举报昌吉市源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牧游之家奶疙瘩、驼奶贝等产品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查处。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标有寄往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EMS邮件(单号:XA25588338514,注:该邮件未拆)、EMS邮件(单号:XA25588338514)的到达地点、时间的流程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2020年6月6、7、8日收文台帐、《关于李政认定我局拒收举报信的情况说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举报要求履行查处职责,收到申请是前提。申请人李政举报昌吉市源峰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人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实被申请人收到,而该邮件未拆封且被申请人否认收到,申请人李政仅凭举报信件邮寄的流程截图认为被申请人的拒收构成行政不作为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