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索 引 号 | CJS029/2020-00001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10 14:33:52 |
名 称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文 号 | 昌市政复[2020]8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复议 决定书 |
来 源 | 昌吉市司法局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昌市政复[2020]8号
申请人:马宏(昌吉市博通汽车修理部个体经营者)
地址:昌吉市宁边东路种子一条街,电话:1370994****
被申请人: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马宏(昌吉市博通汽车修理部个体经营者)对被申请人昌吉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昌市城处字[2019]第4-0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7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受理。因新冠疫情影响,该案进行了延期,延期至2020年10月6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