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市林罚决字[2021]第07号
索 引 号 | CJS025/2021-00007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4 19:21:16 |
名 称 | 昌市林罚决字[2021]第07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2021 第07 | |
来 源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证件号码 | 法定体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昌市林罚决字[2021]第07号 | 阿尔司旦·别克毁坏林地案 | 阿尔司旦·别克 | 6523011983 ******14 |
2021年5月9日,庙尔沟和谐一村牧民阿尔司旦·别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雇佣挖掘机挖土修桥毁坏林地,现场位于昌吉市北部荒漠灌木林区103管理站15公里处,现场有挖掘机碾压道路一条(长98米,宽2米),有6块被挖掘取土场地,毁坏林地面积约1006.9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毁坏林地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9024元,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21.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