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表7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索 引 号 | CJS025/2022-0000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5 16:28:07 |
名 称 | 行政处罚公示表7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昌吉市 自然资源 | |
来 源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证件号码 | 法定体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昌市自然资罚决矿字【2022】01号 | 马福忠无证开采案 | 马福忠 | 652301 1969** ****** |
马福忠 | 2022年4月,马福忠未经依法批准,在六工镇下三工村所承包鱼池开采砂石料347.5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一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347.5立方米砂石料总价值3475元,并处违法所得40%罚款1390元,共计罚款4865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6月23日 | |
2 | 昌市自然资罚决矿字【2022】02号 | 魏军无证开采案 | 魏军 | 62301 1965** ****** |
魏军 | 2022年4月,魏军未经依法批准,在大西渠镇龙河村所承包鱼池开采砂石料743.8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一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743.8立方米砂石料总价值7438元,并处违法所得40%罚款2975元,共计罚款10413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6月23日 | |
3 | 昌市自然资罚决矿字【2022】03号 | 王玉萍无证开采案 | 王玉萍 | 652301 1962*** ***** |
王玉萍 | 2022年4月,王玉萍未经依法批准,在六工镇西五工村所承包鱼池开采砂石料499.9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一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499.9立方米砂石料总价值4999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2500元,共计罚款7499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6月23日 | |
4 | 昌市自然资罚决矿字【2022】04号 | 郭维刚无证开采案 | 郭维刚 | 620422 1982*** ***** |
郭维刚 | 郭维刚未经依法批准,在硫磺沟镇八钢别墅区南侧开采砂石料2960.3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一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2960.3立方米砂石料总价值29603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14801.5元,共计罚款44404.5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7月4日 | |
5 | 昌市自然资罚决土字【2022】03号 | 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916523 01MA77 6JN07T |
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021年5月,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在阿什里乡努尔加滑雪场占用0.7亩(天然牧草地)土地进行发电机房及泵房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五十一条第四项 | 对非法占用的0.7亩(46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9340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4月19日 | |
6 | 昌市自然资罚决土字【2022】04号 | 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916523 01MA77 6JN07T |
昌吉市西域原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021年5月,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在阿什里乡努尔加滑雪场占用0.6亩(天然牧草地)土地进行运动器材项目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五十一条第四项 | 对非法占用的0.6亩(4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8000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4月19日 | |
7 | 昌市自然资罚决土字【2022】07号 | 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6523 01MA776 A0U1D |
新疆金穗花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9年8月,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在大西渠镇思源村占用59.19亩(其中:国有其他草地50.05亩,国有水浇地9.14亩)土地进行蓄水池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条 | 1、责令限期30日内恢复治理,恢复耕种条件;2、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9.14亩共计罚款41130元;3、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4、责令限期3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6月23日 | |
8 | 昌市自然资罚决土字【2022】11号 | 昌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 昌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652 300229 2110769 |
昌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5月,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在昌吉市雪莲路八巷占用4.57亩(国有建制镇)土地进行溪悦华庭住宅小区项目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4.57亩(304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04700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