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文旅局案件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 CJS014/2023-00000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文旅局案件公示信息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案件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11:07:09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昌吉市起源网吧 | 个体 | 91652301MA78LY2X7W | \ | \ | \ | \ | \ | 王有伟 | 身份证 | 652302xxxxxxxx0010 | \ | \ | (昌市)文综罚字【2023】05号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2023年2月16日,昌吉市起源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行政处罚 | 警告 | \ | \ | \ | 2023年2月16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 |
昌吉市伯爵网咖 | 个体 | 91652301MA77YEAM3W | \ | \ | \ | \ | \ | 刘陈姝睿 | 身份证 | 652302xxxxxxxx6024 | \ | \ | (昌市)文综罚字【2023】06号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2023年2月20日,昌吉市起源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行政处罚 | 警告 | \ | \ | \ | 2023年2月20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 |
昌吉市幻夜歌舞厅 | 个体 | 92652301MA78612U04 | \ | \ | \ | \ | \ | 邓浩 | 身份证 | 652302xxxxxxxx2015 | \ | \ | (昌市)文综罚字【2023】08号 | 工作人员没有在营业期间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 | 2023年2月23日,昌吉市幻夜歌舞厅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在营业期间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第三款: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警告 | \ | \ | \ | 2023年2月23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 |
昌吉市畅想量贩KTV | 个体 | 92652301MA77QWGE6X | \ | \ | \ | \ | \ | 潘存琴 | 身份证 | 652301xxxxxxxx1526 | \ | \ | (昌市)文综罚字【2023】09号 | 未建立营业日志 | 2023年2月24日,昌吉市畅想量贩KTV没有建立营业日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的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的规定 。 |
行政处罚 | 警告 | \ | \ | \ | 2023年2月24日 | \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1652301592842622K | \ |